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国富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2、被告人刘国富的供述:武某某从安钢离职后一直在安钢拉氧化渣,其任生产计划部综合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后,与武某某的接触逐渐增多。在他拉氧化渣的过程中,其尽量照顾他,没有为难过他。在2005年、2006年的春节前,

2、被告人刘国富的供述:武某某从安钢离职后一直在安钢拉氧化渣,其任生产计划部综合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后,与武某某的接触逐渐增多。在他拉氧化渣的过程中,其尽量照顾他,没有为难过他。在2005年、2006年的春节前,武某某都到其办公室拜访,并将装1万元的信封塞到其办公桌的抽屉里。2006年年底,武某某又承包了拉废铁屑的业务,其帮他办理了拉废铁屑的相关手续。在2007年至2010年,武某某都在春节前到其办公室送1万元。

三、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国富为王某甲承揽安钢公司外拉废过滤网、废渣土的业务提供便利,分六次非法收受王某甲现金人民币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06年,刘国富负责安钢的废渣出厂管理,其拿着领导批复的报告找到他,办理拉安钢二炼轧厂的废污泥过滤网的手续,并在交流中得知与他是老乡。其第一次拉废过滤网的时候,刘国富到现场查看,看到其连带污泥和过滤网都拉走了,没有多说什么。几天后其到刘国富办公室,介绍了一下其拉废过滤网的事,临走时塞到他办公桌的报纸堆里一个装有5千元的信封。在2007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其都到刘国富的办公室,说一些感谢工作、希望以后多支持的话,然后给其1万元,共计4万元。在2009年,因其配合安钢让另一家先拉了渣土,刘国富就让其无偿拉走了价值3万多元的废渣土。其事后到刘国富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

2、被告人刘国富的供述:2006年,王某甲找其办理拉安钢二炼轧厂的废污泥过滤网的手续,在交流中知道其与他是老乡。王某甲第一次拉废过滤网时,连带污泥和过滤网都拉走了,其知道他想拉污泥多赚点钱,也没多说什么。几天后,王某甲到其办公室,说了些客套话,临走时塞一个信封,里面有5000元。在2007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王某甲都到其办公室送1万元。2009年,因为王某甲配合让另一家先拉了渣土,其让他无偿拉走了价值3万多元的废渣土。事后王某甲到其办公室给了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

公诉机关提供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刘国富的户籍证明和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免文件、个人简历证明,证实刘国富于2005年被任命为安钢集团公司生产计划部综合科科长,以及其自然身份和干部履历情况。

2、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集团公司机关部室职责的通知,证实该公司生产计划部综合科的主要职责,其中包括检查、监督和办理工业废渣出厂管理。

3、安阳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证实,2008年由于公司机构调整,原安钢集团公司生产计划部撤销,成立安钢股份公司生产管理处,原生产计划部综合科随之撤销,刘国富不再担任综合科科长的职务,但仍主管原来的业务,包括废渣土外排、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4、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

5、被告人刘国富的到案经过证明:在检察机关掌握刘国富收受刘某甲、刘某贿赂的事实后,将其带到检察机关。刘国富除供认收受刘某甲、刘某的贿赂的事实外,主动供认了收受武某某、王某甲贿赂的事实。

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

1、证人郭某某(刘国富妻子)出庭所作证言:刘国富说过让其退给刘某甲钱,其退给他4万元。一次是在2011年3、4月份,把刘国富邀请刘某甲出来吃饭,在南湾湖外的面包车上,其给了刘某甲一个装有2万元的信封;第二次以同样方式,在福火锅店的洗手间处给了他2万元。

2、被告人刘国富的妻子郭某某与武某某的谈话录音资料。武某某在录音中称其没有给刘国富送过钱,检察机关也没有找其问过材料。

针对该录音材料,文峰区检察院反贪局于2014年11月20日找武某某进行核实,武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因为其与刘国富关系不错,在安钢还有业务,郭某某又在安钢财务处工作,碍于情面,也不想叫外面的人知道其给刘国富送钱的事,其给郭某某谈话时否认了给检察院作过证的事,也否认给刘国富送过钱。郭某某的录音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的,应以其在检察机关的证言为准。

3、辩护人李书军于2014年11月23日对王某甲询问时的证言。王某甲称其没有给刘国富送过大笔钱,检察院办案人员记好笔录后念给其听,其没有多问、也没有看,就签了字。

针对该份证词,文峰区检察院反贪局于2014年11月26日找王某甲进行了核实,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因脑梗塞输完液回家后,郭某某带一个男子到其家中,并介绍该男子是刘国富哥哥。该男子问其给刘国富送过钱没有,其说没有。他记了个材料让其签字。其后来才知道这个人是律师。因其与刘国富是老乡、关系好,不想让外面的人知道给刘国富送钱的事,当律师问的时候,其否认了给刘国富送钱。律师让其签字时,其因有病脑子混乱。其之前在检察机关接受询问时的证言是在思维清晰的情况下做出的,以在检察机关作的证言为准。

4、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保卫处出具的证明:经查询往年安钢集团出门证(二炼轧)物质出门证,提货人为王某甲的出门证最后截止日期为2006年2月28日。

5、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2010年至2014年4月发票明细表,显示王某甲在2011年5月31日有一笔业务。

6、安钢公司财务处出具的生产管理处奖金统计表,以证实办案人员从刘国富办公室查获的款项不是刘国富的受贿款。

针对被告人刘国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评判意见如下:

关于被告人刘国富辩解其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受到刑讯逼供、辩护人认为刘国富是在遭侦查人员非法办案的情况下作了有罪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国富对于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刘某、武某某、王某甲贿赂的事实,除在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外,在2014年8月26日安阳市看守所亦做过相同供述,与其他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刘国富提交的书面陈述材料称其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因遭逼供,脚肿、穿鞋困难。经查其2014年5月18日0时40分的入所的体检表,显示其并无伤情,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也出具了未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证明。故刘国富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