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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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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红伟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11)增开直营店的申请、关于重庆办事处开设店面的开店费用申请、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高红伟的中国工商银行综合户历史明细查询结果证实,高红伟以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经理的

(11)增开直营店的申请、关于重庆办事处开设店面的开店费用申请、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高红伟的中国工商银行综合户历史明细查询结果证实,高红伟以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经理的身份向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89号增开龙湖三千里直营店,并向公司申请包括龙湖三千里直营店预计开办费用(含转让费9.8万元)在内共计57.6万元,后高红伟收到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该款项,高红伟承诺,增开直营店全部产权归属公司所有,本人及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者均不享受直营店的任何产权,本人仅受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聘任,负责店面的经营管理。

(12)核算项目明细表、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资金划拨补充凭证、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查询银行交易明细单证实,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高红伟拨付备用金情况。并与户名为高红伟的中国工商银行综合户历史明细查询结果相互印证。

(13)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高红伟支付款项明细证实该公司向高红伟支付款项情况。并与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现金付款凭证相互印证。

(14)审计报告,证实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的直营店管理人员交接时对资产所做的审计情况,其中(2011)第22号关于重庆分公司—成都交接监盘的审计报告及四川成都事实交接说明及附件、情况说明证实,审计目的在于对资产进行审计并进行盘点交接,明确债权债务,划分经济责任;审计后重庆分公司—成都的五个创业店及四川市场归属刘某管理,审计报告之外再发生的任何纠纷由高鹏飞承担;龙湖店9.8万元涉案款项列入四川分公司长期待摊费用,按5年予以摊销,至交接时均未摊销完。

(15)控诉书、授权委托书证实,2012年7月20日,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新郑市公安局控诉高红伟侵占公司财产。

(16)重庆好想你枣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首届股东会议等注册登记材料及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材料证实,该公司开设时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股东、登记出资额等情况。

(17)新郑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高红伟所称李某系高红伟虚构。

(18)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高红伟曾用名高鹏飞,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19)抓获笔录、抓获证明、新乡市看守所羁押证明及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证实,高红伟2012年8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社区警务大队二中队抓获,2012年8月6日至同年8月7日被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红伟作为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高红伟关于重庆好想你枣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备用金是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返还给重庆好想你枣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购销返利,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申请表内容给他钱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红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证明高红伟侵占好想你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高红伟未与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经书面任命为重庆好想你枣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能够与高红伟的庭前相关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其与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享有该公司规定的区域经理的全部职权,高红伟作为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经理,利用领取、使用开设直营店资金的便利,在开设直营店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该公司支付的开办直营店费用9.8万元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高红伟涉案数额为9.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对高红伟应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及查明的量刑情节判处适当刑罚。对于起诉书指控第一、二、四起,鉴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10万元、8.9万元和5.8万元由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拨付给高红伟,故对该三起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赃款、赃物应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红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8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高红伟退赔被害单位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9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唐 莹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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