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人杨某证实,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她在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财物部工作,负责公司与下属分公司、经销商的账务往来,公司拨付备用金的对象是下属的分公司,因分公司的资产都是好想你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只是客户,不可能给经销商拨付备用金,其中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是高红伟,是公司派出去的销售人员,备用金的用途包括开设直营店所需转让费、装修费、房租、押金及购置固定资产所需的资金,是让分公司开设直营店所投入的资金,拨付后计入公司与分公司往来账里,分公司负责人只是一个管理者,不是直营店产权所有者。 (6)证人张某甲证实,2005年2月份,他到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3月至2013年3月担任公司湖南区域经理,当时高红伟是西南区域经理,区域经理都由董事长石某某任命,与公司都没有订立劳务合同,销售模式是公司出资,个人经营,新开店面的负责人是个人,资产属于公司所有,所有人的工资都是店内的经营收入支付,如有亏损,由公司的备用金支付以弥补亏损,区域经理的工资从省区店面的销售收入中支取,具体工资多少按照销售情况由区域经理自己掌握,区域经理都是公司的员工。证人张某乙证言与证人张某甲证言基本一致。 2、被告人高红伟供述,2007年初至2008年3月份,他担任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负责市场开发及维护,2008年3月至2011年6月下旬,他担任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大区经理,负责该公司产品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的销售,2011年6月下旬以后担任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区域经理(自负盈亏的创业店),负责该公司产品在重庆的销售。2011年6月下旬,根据公司的安排他将公司在成都和昆明的业务分别移交给了公司新派去的经理刘某和白鲁。他在重庆、成都、昆明开办的12家好想你直营店的资金是由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他经手以经营需要和拓展市场名义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经理的名义,从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他是重庆好想你枣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有他和吕某某组成,由他本人出资,吕某某未出资,只是挂个名字, 2008年3月至2012年3月,他担任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大区经理和重庆区域经理期间,所有职工的工资从直营店的营业款中发,剩余的归自己;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份,他担任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区域经理的工资,是由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直营店职工的工资从直营店营业款中发放。 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89号(好想你龙湖三千里直营店,2010年8月27日)的增开直营店的申请是他向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该申请中所涉及资金拨付到位了,他是如实申请的,没有虚假的成分,霍某某代替他签订了该处的租房合同,他按照兰某要求付给其朋友李某9.8万元转让费,以每月15000元承租,2011年6月下旬,他根据公司的安排将这个直营店转交给刘某,所有支出必须有手续,兰某及李某没有给他出具手续,他就造了一个转让协议。 3、相关书证 (1)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招股说明书证实,该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于1997年9月24日成立,2009年6月29日由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时发布的公司情况。 (2)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高红伟(曾用名高鹏飞)自2005年12月份到该公司工作,2006年初至2006年底,任郑州区域经理;2007年初至2008年3月份,任业务部经理;2008年3月至2011年6月下旬,任西南大区经理;2011年6月下旬至2012年7月,任重庆区域经理。 (3)员工档案表、异动人员审批表证实,2012年3月24日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签字,同意高红伟负责重庆市整体销售、负责协调经销商关系及市场稳定。 (4)2007年7-9月份工资表证实,高红伟在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领取2007年7、8月份工资情况。 (5)2008年8月、11月份、2009年1、2、7、8、9、10、11、12月份重庆分公司工资表证实,重庆分公司的工资领取情况。 (6)2012年2-6月份工资发放金额明细证实,该阶段高红伟任省区经理时在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工资的情况。 (7)创业店经营管理模式概要、证明证实,高红伟任职期间工资发放形式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开创业店的所有权归属、管理形式。 (8)转让协议,内容为李某自愿把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89号的铺面转让给高红伟使用,空店转让费9.8万元,李某在2010年7月16日退场,乙方即可使用,签订时间为2010年7月16日。 (9)房屋租赁合同及户口本复印件、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420633号产权证证实唐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兰某将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89号出租给霍某某,从2010年7月18日至2013年7月17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15000元,从第3年开始,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签约时向唐某某缴纳人民币22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在2011年6月26日转由刘某承担,高红伟予以确认。 (10)经营者信息及工商登记材料证实,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89号好想你龙湖三千里直营店登记经营者为霍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