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作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不存在违法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生平并无犯罪记录,此次也仅是因为被害人及其家人上门寻衅滋事导致的,希望法庭能够本着实事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审判精神,依法作出公正审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上午,任某某骑电动车在路过被告人张某某门店门口时碰住张某某,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离开现场。任某某回去后,召集妻子张某甲、妻弟张某乙、何某某夫妇、女儿任某、张某乙朋友寇某商量找被告人张某某理论,任某某夫妇、张某乙夫妇、寇某来到张某某、宋某甲夫妇门店,任某某、张某乙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某轻微伤。何某某与宋某某二人相互厮打,后经人劝开,任某某等人准备离开时,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自己店内钢管挂钩击打被害人任某左侧面部等处,致其倒地。后经鉴定,任某外侧致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外侧致左侧上颌窦外侧壁、前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眼眶外侧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的辩护人李林申请该案的证人王某一、宋某一、李某、杨某某出庭作证,本院依法对四名证人进行了传票传唤,但四名证人在本院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出庭。
另查明,被害人任某在许昌市中心医院住院,2013年11月29日入院到2013年12月17日出院,住院18天,住院花费65743.77元、检查费花费1933.85元;许昌按摩医院肌电图花费479元;临颍县红十字中西医医院急救费500元;临颍县人民医院检查费391元;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CT检查费390元;院外购买河南省格拉非特医疗器戒有限公司美皮护贴12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3年11月29日上午10时许,我当时在门店门口招呼客人,我感觉身后什么东西碰住我腰部一下,我扭头一看,是任某某骑着一辆电动车碰到我了,任某某碰住我后一句话没有说继续往北走,他当时也知道碰住我了,他扭着头看着我不说话,用车后轮从我的右脚压了过去,我质问他说:“你碰住我了也不说句话”,他说我故意挡住他的路,之后我们发生口角互相辱骂对方,也互相推搡了两下,但并没有打起来,临走的时候任某某还骂着我说这件事不给我到底。我以为没有什么事,就一直在门店继续做生意。大约半小时后,任某某领着他妻子“风”、张某乙(风的兄弟)、何某甲(张某乙的妻子)、任某某的女儿、女婿、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一共7个人气势汹汹的从南边来到我门店门口,任某某、张某乙还有那个我不认识的男的用拳头先往我头部乱打,我退到门店里面的时候,这三个人又使用我们门店门口处的木头凳子朝我头部、身上乱打,期间“风”上前抓住我的左胳膊,朝我左胳膊手腕处咬了一口,接着商场内的几个客户也有人在旁边劝架,对方的几个人还是继续朝我头部、身上乱打,感觉有人使用我门口挂衣服的铁棍朝我头部打,我顺手抓住这根铁棍,对方谁拿的这根铁棍我没看到,但是对方有人和我争抢这根铁棍,最后这根铁棍不知道被对方谁夺了过去,我就晕晕乎乎的从门店跑出来,跑到门口北边四、五米远的位置我就晕倒在地,随后不知道谁报的警,派出所的民警也过来了,任某某还在骂我,说不给我到底之类的话,最后我被120的救护车拉到县医院治疗。
我头部疼、头晕、左手腕疼、右胳膊和胸部疼,我需要做法医鉴定。
2、被害人任某陈述,2013年11月29日上午11时许,我领着儿子刚输完水回到门店,就听我丈夫范克难说:“父母和二舅张某乙、二妗何某甲一起到豫园市场北边大个(张某某)那个门店说理去了,父亲说不让我们去,让我们看店”,我说那是俺爸、妈,我得去看看,我转身也去了北边大个那个门店,还没有走到就看到大个那个门店外围了很多人,我走到时,我爸、妈、二舅、二妗他们被围观的群众拉开了,也没再吵,我也没看到打架的情况。随后我父亲他们四个朝南向门店方向走,我走在他们后边,刚走没几步,我就直接晕倒了。当我意识醒来的时候,我在地上躺,感觉左眼角一阵冰凉的感觉,好像水往我眼下流,但是我当时睁不开眼,只听见我母亲在我身边哭的声音,后来我就又晕倒了。
3、证人宋某甲证明,2013年11月29日上午10左右,我丈夫张某某在我经营的的门店门前面摊位给客户讲价钱,我在门店拿货听见他和别人吵架,我转身看见他抓住任某某的电动车不让他走,并说任某某你就往我身上撞。任某某说:“你挡着我的路了”。他们吵了两句、推搡了两下,任某某就走了,走时任某某还说了句:“这事给你不到底”。过了大约二十多分钟,我看见任某某、张某乙、任某某的女婿,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他们四个来到我们店二话不说,三个人直接朝张某某身上、头上拳打脚踢,我赶紧过去拉张某乙,随后跟过来的何某甲、任某甲、张某丙(小名风)三个人就开始过来打我丈夫,我上前将任某甲凳子夺过来,何某甲拿起另外一个凳子砸向张某某,但是被我拦下,何某甲、任某甲两个人直接拿着凳子向我身上砸了三、四下,何某甲拽住我的头发,我拽着她的头发,我们俩个厮打到一块,任某甲和张某丙又去上前厮打张某某,这时我看见任某甲拿着我们店的铁棍朝张某某头上敲去,张某某抓住那个铁棍,他们两个在争夺铁棍,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突然几个人不打了,都开始跑出去,这时我看见任某甲躺在我门店门口,头上流着血,我丈夫也趁机向北跑出去了,跑了不到10米,就躺在我们店北边不远处晕倒了。
4、证人任某某证明,2013年11月29日上午10左右,我在门店准备到新区银行办事,我骑着电动车由南向北走到张某某店门口时,张某某说我碰到他了,我们吵了几句后,张某某朝我的胸部和头部锤了几下,并且把我的电动车弄倒,当时我也没还手,扶起电动车就走了。大概十点半左右我回到门店后,我就和妻子张某甲、张某乙说我在张某某门口被打了,去找他说理。我和张某乙、张某甲三个人就到了张某某的门店。去了之后,我们在张某某的门店外吵了起来,然后进到张某某的门店内我们夫妇、张某某夫妇我们就厮打起来,当时我被张某某掐着脖子按倒在地,我妻子被张某某另一只手拽着头发按倒在地,之后被旁边的人拉开了,张某乙夫妇在门店外面站,我们四个就往南我的门店方向走,我女儿人并不知什么时间也跟过来了,她在后面跟。我看见张某某拿个凳子砸在门店外边,不知道砸的谁,然后又拿了一根铁棍走到任某背后,往任某背上闷了一棍没闷住,第二下直接闷住任某的背部,那个铁棍的棍尖处打住任某的鬓角处,当场把我女儿闷倒在地,当时我也慌了,跑到我女儿身边护住我女儿,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任某被送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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