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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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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楠楠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楠楠的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被告人辛鑫恒的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被告人陆某某的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楠楠的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被告人辛鑫恒的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被告人陆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香槟金步步高X3L型手机一部、白色ViVO牌X3L型手机一部、白色华为牌p7型手机一部、白色ViVO牌X520L型手机一部、白色OPPO牌N5117型手机一部、白色三星牌N7102型手机一部、黑色OPPO牌829T型手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曾庆果

人民陪审员  崔璇璇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 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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