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了在2013年3月,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扶贫办联合下发文件,让县扶贫办和财政局上报2013年到户增收项目规划;该扶贫项目为扶贫到户增收项目。毛寨村项目是无公害蔬菜大棚种植。申报审批材料都是由村委会直接交到县扶贫办的,毛寨村的申报审批表等材料是由宋万银交到县扶贫办的。2013年7月份县扶贫办依照文件到应举镇毛寨村开了一次项目推进会,当时要求毛寨村申报该项目的78户贫困户全部参加(该78户贫困户都有代表参加),由毛寨村支部书记宋万银进行了召集,会上对该扶贫项目的政策和要求进行了宣传指导,并在毛寨村公示栏张贴公告,公示了项目户名单和补贴标准,并现场签订了部分合同书。2014年7月底,宋万银给我打电话说毛寨村的塑料大棚项目已经建设完工,申请扶贫办到现场验收,先是应举镇扶贫办进行验收,随后我带领扶贫办的尹梅香、祁格美到毛寨村进行现场验收,宋万银告诉我们所验收的大棚都是78户贫困户投资建设的,我们三人现场验收完毕后,在宋万银的带领下又进村入户调查,调查了十几户,验收结束后,我安排宋万银按照报账资料的要求准备报账材料,停了几天乡包村干部冯永军将报账资料装订成册送给我单位尹梅香,同时他还向县财政局农财股报送原件材料,要求财政局支付扶贫资金。财政局把钱直接转入78户的粮食直补存折上的,毛寨村2013年扶贫到户增收项目的实施对象名单是宋万银提交的,一共是毛寨村78户贫困户,我们扶贫办在农村低收入人口建档立卡识别系统里进行了核对,扶持对象身份都合格。封丘县财政局委托封丘县信用社将该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资金,全部打到了相应的78户贫困户粮食直补存折上。 (2)证人化志证言 证明了应举镇毛寨村是贫困村,该村在2013年申报树莓种植项目,因为他们村有种植蔬菜大棚的基础,将该村树莓种植项目改为塑料大棚种植项目。扶贫办增收项目是对着农户补贴的。宋万银或其他人是没有说过,他是以毛寨村委会名义申报的蔬菜大棚扶贫项目,如果符合申报条件的贫困户都不愿意投资建设,扶贫办应该把该项目撤销,不允许由其他单位、团体、个人投资建设,更不允许以贫困户的名义领取扶贫款。 (3)证人祁格美证言 证明了大概是2014年7月份,杨勤杰给我说外资股有一个到户增收扶贫项目需要验收,外资股人员不够,他让我和他一起去应举镇毛寨村参加蔬菜塑料大棚的验收。我们三个在村干部带领下对每座大棚进行丈量,对毛寨村蔬菜大棚项目验收后,在村干部提供的验收表上签上我们三人的名字并书写验收结论。验收后,我们三个在毛寨村干部带领下入户调查了十几户村民,主要询问村民是否知道到户增收扶贫项目,是否建有蔬菜大棚以及上级每户补贴标准等内容,这几户村民都表示知道。 (4)证人尹美香证言 证明了毛寨村蔬菜大棚项目的申报情况我不太清楚,从项目验收时才开始接管该项工作。2014年7月份,一男一女两个同志到办公室找我,要求对毛寨村蔬菜塑料大棚进行验收,应举镇扶贫办主任崔若社和宋万银都说这个男同志叫小军,是应举镇政府的自收自支工作人员,女同志是信用社的人,我给他们说让毛寨村的支书来申请验收,宋万银都是找杨勤杰申请的,杨勤杰带领我和科技股的股长祁格美到毛寨村验收项目,我们三人到大棚现场,村干部带领我们三人对大棚数量进行清点,在验收表上签个名字。验收结论是杨勤杰签写的。现场验收后,我们三个在毛寨村干部带领下入户调查了十几户村民。验收合格后,我通知宋万银向扶贫办报账资料,后来冯永军到扶贫办我的办公室给了我一套装订好的报账资料,他把报账资料原件报到了财政局农财股,之后财政局将扶贫款转到了78户贫困户的一卡通粮食直补存折上。验收的20多座蔬菜塑料大棚宋万银给我们说贫困户建的,宋万银没有说过这些大棚是宋万银的合作社出资建设。 (5)证人崔若社证言 证明2013年3、4月份,县扶贫办通知各乡镇扶贫办负责人和贫困村负责人到县农业局开会,在会上号召各贫困村申报项目。扶持对象是在县扶贫办注册登记的贫困户,有村委会组织实施该项目,还说有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必须落实到户,项目实施后增收效果也必须落实到户。毛寨村向县扶贫办递交申报材料。很多项目和工作都是各村与县扶贫办直接对接。直到2014年6、7月份,县扶贫办尹梅香电话通知我说:毛寨的大棚建好了,让我组织人员去验收,了解一下建设情况;我、应举镇行政站长杜金钟、应举镇纪委委员张克军到毛寨村进行验收。在宋万银的带领下,对大棚进行了参观,当时每个大棚上都贴着建设贫困户的名字,宋万银还给我说他们是按照面积建设的。宋万银拿着一张工程验收表到应举镇政府找到我、杜金钟、张克军和孙立然,让我们四个人在该工程验收表上签了字。验收后我向县扶贫办副主任杨勤杰做了汇报,告诉他们我们已经验收过了;我在上述工程验收表上签字后。应举镇毛寨村2013年扶贫到户增收项目,如果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贫困户都不愿意投资建设,不允许投资建设方申请该扶贫到户项目资金并由投资建设方予以使用, (6)证人苏海霞、宋胜楠、左超江、宋万学、范杰、宋万亮、宋万强、左景顺、左超阳、毛书有、左景元、宋万选、申茂玉、李新龙、李红霞、吴广兰、杜兴梅、梁广宾、韩志华、申思明、申茂东、宋长岭、申茂修、吕运梅、宋万凯、邵国叶、范付、左超领、宋万现、宋万民、刘明双、宋万树、范学、孙凤兰、王玉胜、范有利、申茂咶、遆永莲、刘东芹、宋万勇、关喜朵、宋东梅、王玉亭、申茂军、范永、范元、李振兰、申学森、韩凤琴、宋万云、申茂锁、左超多、王利娜、宋邦芬、申茂会、范旗、宋邦杰、范论、左红国、左执甫、范帮、黄金兰、张玉凤、左共国、左贵国、苏生凤、丁其荣、申茂民、孙志英、刘素梅、苏生凤、孟祥勇、宋万昌、宋玉男、赵莲花等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