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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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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证人刘某乙证明:因为我们三个人去钻石人间唱歌和吧台上的人发生了消费纠纷,然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当时我们家的老五、老六、刘洪昌、刘某某也赶到了,姚某甲就叫钻石人间里面的十多年个人拿着钢管出来了,上去就打

证人刘某乙证明:因为我们三个人去钻石人间唱歌和吧台上的人发生了消费纠纷,然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当时我们家的老五、老六、刘洪昌、刘某某也赶到了,姚某甲就叫钻石人间里面的十多年个人拿着钢管出来了,上去就打我们家老五、老六、刘洪昌、刘某某,把他们打伤了。

证人刘某丁证明:听说我叔在钻石人间唱歌被人打了,我就去看情况,我走到现场时派出所的民警都在那了,我叔和姚某甲在歌厅门口吵架,派出所的民警在旁边劝架,后来姚某甲一下话从歌厅里出来二、三十人手里都拿着钢管就下手打我们,我和我叔刘振海、刘振旺,都被他们打伤了。

以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参与聚众斗殴情况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2012年8月17日下午5、6点钟的时候,我骑着摩托车走到文化路与卫民路交叉口时,发现钻石人间门口很多人,我走到跟前,看到我爸刘某乙,俺大伯刘振旺在现场,歌厅的服务员都拿着钢管,我到跟前准备拉架,对方的人就用钢管乱夯我们,我夺过来一根棍,我用棍朝人群甩了一棍,接着我的肩膀、头部被夯了几下都流血了,后来我到县医院包扎了一下伤口就走了。

4、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书三份;

(1)、(封)公(法)鉴(损伤)字(2012)5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刘振海之损伤属轻伤。

(2)、(封)公(法)鉴(损伤)字(2012)5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刘洪昌之损伤属轻伤。

(3)、(封)公(法)鉴(损伤)字(2012)5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刘振旺之损伤属轻伤。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打斗不明显,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应酌定依法从轻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外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合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六十四天,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清  松

审判员 李  彬  彬

审判员 宋  素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蓓蓓(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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