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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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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证人化某某证明:2011年5月初,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是甄进勇打电话叫我去歌厅,我们这边的人都在歌厅了,有董占旗,小聪,刘某某,李刚从歌厅里出来了,歌厅的人不叫李刚走,后来他们六七个人打李刚,后来我们把李

证人化某某证明:2011年5月初,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是甄进勇打电话叫我去歌厅,我们这边的人都在歌厅了,有董占旗,小聪,刘某某,李刚从歌厅里出来了,歌厅的人不叫李刚走,后来他们六七个人打李刚,后来我们把李刚送医院了,到医院歌厅那边的人还打李刚,小聪说到医院了还打嘞,这不是欺负人了,小聪就叫人下来去打力力,董占旗,小聪,任某某,刘某某我们都拿着棍去打力力了,小聪和任某某用棍先把力力打倒了,我走到跟力力都吐血,我拿棍朝力力屁股上捣了两下,然后我们都走了,我走的时候他们又去打二孩了,刘某某不让打二孩(宋某甲)。

宋某甲证明了那天晚上我和我女朋友杜琳琳,韩宝林,姚某,王儒杰还有两个我朋友的两个朋友在夜色205唱歌了,我朋友去厕所和歌厅的女服务员发生矛盾了,我把她拉到屋里问是怎么回事,正说呢,屋里来了三、四个人,外边走廊里也有人,王儒杰拦住了,把他们叫出去了,停有一、二十分钟,我出来准备结账时,看见外边很多人,看见王儒杰受伤了,头上有一个大包,姚某把他送医院了,贾富贝开车把我和我朋友送到人民医院,王儒杰出来说刚做了个CT,等结果呢,正等的时候,从东边来了7、8个人,手里都拿个木棍,前边的一个人上边没穿衣服见我们就打,我跑到急诊室里边了,头上、背上、脸上、腿上被他们打伤了,他们打过后我一看王儒杰在地上躺着呢,头上也出血了。

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2011年5月6日晚上,李刚让我去夜色歌厅,李刚说:“俺女朋友在夜色和别人发生点矛盾,准备弄事儿呢,你来吧”,我就去了,我走到后,李刚已经被打伤拉到封丘县人民医院了,我就开车去医院,李刚在东二楼包扎,这时王志豪说“走下去和他们弄事”,然后我就和王志豪他们下楼,在医院东楼前边,我们十来个人每人拾一根木棍去了急诊室那,王志豪领头,找到对方的人就打,其中一人被打倒在地。都谁用木棍打对方了我没看清。我在后边,我走到跟前时那人已经倒在地上了,我没有动手打。当时李刚也没有去,他在楼上包扎。之后我们就走了,我拉着李刚去了荆隆宫卫生院。

8、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两份;

(1)、(2011)305号,被鉴定人王儒杰脑挫伤、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右侧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头皮裂伤,于2011年5月7日在封丘县人民医院做“右侧血肿+去骨瓣减压、左侧开放性颅脑损伤清创术”,所受损伤属重伤;

(2)、(2011)279号:被鉴定人宋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肩部软组织损伤,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9、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二、聚众斗殴罪:2012年8月17日18时30分左右,刘某乙(已判刑)、刘洪昌(已判刑),在封丘县“钻石人间”歌厅因结账问题与歌厅管理人员仝相斌等人发生争吵,并发生厮打。被告人刘某某、刘洪昌(已判刑)等人赶到后,“钻石人间”老板姚民(已判刑)指挥员工与刘某乙、刘洪昌、刘某某等人在“钻石人间”歌厅门口持械发生殴斗,致使刘洪昌及前来拉架的刘振海、刘振旺头部受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

证明同案犯判处刑罚情况

2、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甲证明:2012年8月17日下午15时许,我和刘某乙、刘洪伟在钻石人间唱完歌,刘某乙,刘洪伟先下楼,我出来走到楼梯口的时候,看见刘某乙和钻石人间的一个服务员在吵架,我赶紧上去劝架,过了一会儿,姚某甲来了,双方就一直在说事,南街刘家的老五、老六上来就和姚某甲说事,说着说着就吵起来了,姚某甲就对钻石人间的员工说:“打”,钻石人间的二、三十个人就围着老六打,老五和他们的两个侄子赶紧上来护老六,这些人就围着他们三个人打,最后是民警把他们拉开了。

证人姚某甲证明:2012年8月17日俺KTV店里有人给我打电话说店里有人闹事,我去到后看见刘老七及他家属、朋友在俺门口站咧,其中他们的人有拿棍、刀和钢管的,俺经理仝相宾和服务员也在门口,我见对方将棍刀往一辆白色轿车里放,我直接去老七旁边问是怎么回事,老七说俺店里仝相宾打他一耳光,我问仝相宾有这回事吗,仝相宾说是老七来店里闹事,他去解决事被老七打了一巴掌,他才还了他一耳光,接着去找老七谈,老七非打仝相宾,我也挡不住,我让俺服务员报警,另外我叫俺服务员去将白色轿车上的刀、棍、钢管抢过来放在俺店内,这时城关镇派出所的民警赶来调解,我让仝相宾去,民警让老七回所解决事,老七非拉我一起去,我不去我们双方吵了几句,这时又来了一辆昌河车,下来的人拿住棍、钢管都夯,骂俺这方人,双方都打起来了,他们打的时候我看见刘某某拿了一根木棍朝俺员工的头上夯,双方打起来后我往西边宾馆了。对方的人有小彬、刘老七、刘老六、刘洪昌、刘某某,其他我不认识,我就见刘洪昌、刘某某他俩拿木棍先打俺的人。

证人仝某某证明:2012年8月17日下午六点四十分左右,我听见服务员在一楼大厅吵架,我就上去问怎么回事,老七就打了我一巴掌,然后老七一边打电话一边从大厅出门,我和服务员也跟着从店里出去了,我们在门口吵了一阵,这时南街小斌和另外三个人开了一辆白色轿车过来了,老七看到他的人下车拿着刀和棍,就打了我一巴掌,这时我们店里的服务员每人从店里拿出一把一米多的长棍都出来了,但都没有动手打,这时姚某甲过来了,他和老七说了一会儿话,等了一会儿,老七的儿子刘某某和刘洪昌领着一、二十人开车过来了,他们从车上都拿着木棍,派出所的民警到场了,劝也没劝开,刘某某当时朝姚某甲骂了一句,之后刘某某拿着木棍朝我店里的服务员大涛头上夯了一下,大涛当时就流血了,之后我们就交手了。我和老七、姚某甲都没有动。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刘某某、刘洪昌、其他人叫不上名字。

证人樊某某证明:证明了2012年8月17日大概六点多的时候,有三个顾客和湛春良吵,仝相宾从楼上下来问是怎么回事,结果被一个胖的客人搧了一巴掌,其中一个客人打电话叫人,停了一会儿来了一辆白色轿车,有一个人拿了一把刀,停了一会儿对方又来了一群人,其中刘某某用棍往俺服务员大涛头上夯了一下,然后姚某甲就吆喝:“都出去打架”,郑庆楠和湛春良都喊都上去打,之后我们这边的人和对方打了起来。

证人田某某证明:对方参与打架的人我就认识洪飞,大名不知道叫啥,其他的我不认识。

证人杨君证明:对方参与打架的人就认识刘某某,其他的人不认识。

证人丁某甲证明:打架的时候我拿了一根钢管,但我没有动手,对方拿的有刀、木棍、他们参加的有十几个人。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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