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证实:元亨胰泰玉竹山药胶囊含有格列本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含有格列本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唐康菊花葛根片含有格列本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
(2)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关于上报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茯苓山药片”等案件样品检验结果的报告证实,从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扣押的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中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成分,唐康菊花葛根片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成分。
(3)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14)031号关于李国瑞销售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等产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为李国瑞生产的产品价格合计6433485元。
6、舞钢市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证实,宗某某、白某某曾到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检查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作为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舞钢市南片区的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的负责人,多次带被告人白某某等人赴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情况。对崔某某以该公司名义超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范围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未进行处理,也未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放任该违法行为继续存在,致使崔某某在该公司长期非法生产、加工“元亨胰肽蜂胶苦瓜胶囊”(又名“元亨胰肽玉竹山药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片剂、颗粒、胶囊状产品,并销往全国各地,危害范围极其广泛,给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极大损害,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定性不准确,本院不予采纳。虽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本案事发前没有食品监管的职责和职能,但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其对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法定的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义务。二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从而放任了该违法行为继续存在。正是由于二被告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才导致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处于无监管状态,致使该公司长期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并销往各地,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二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且按照现有的证据对崔某某违法生产行为亦应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予以查处,二被告人的失职是造成危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如果让二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失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白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 判 长 李天禄
审 判 员 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 张占营
二〇一五年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朝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