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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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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张某某供述。2014年国庆节时,我和朋友史某某开着我的黑色125摩托车,从家经杞县泥沟乡往东到杞县阳堌镇,在阳堌镇南边的一个拐弯处,一辆蓝色的奔马车差点碰住我的摩托车,我就开着摩托车赶上奔马车让它停下来

2、张某某供述。2014年国庆节时,我和朋友史某某开着我的黑色125摩托车,从家经杞县泥沟乡往东到杞县阳堌镇,在阳堌镇南边的一个拐弯处,一辆蓝色的奔马车差点碰住我的摩托车,我就开着摩托车赶上奔马车让它停下来,奔马车上的男司机和一个女的从车上下来,我们说他们差点碰住我们,司机立即给我们道歉,然后我们就按原路返回家了。

二、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2014年10月6号下午一点多,我和我媳妇李某某开着我的五征奔马车回家,走到阳堌镇开心购物广场时,我把车停到路边,我媳妇去买东西,有个男的停到我车的西边问我是不是收玉米的,我说是收花生的,刚才卖花生去了,那个人骑摩托车走了。我媳妇从超市买东西出来,我开车往南走,发现后面有一辆黑色大架125摩托车跟着我,摩托车上有两个人,我感觉不对劲,故意把车停下来,那辆摩托车也停下来了,然后我又走。走到106国道往我们杨庄村的路口,我拐弯往右下路往回家的方向,那辆摩托车也跟着我突然超车到我的车前面停下来,骑摩托车的那个人到我跟前说我差点碰住他们的车,我一看这样就给这两个人说好话,还给他们两个递烟,我们是在我的车后面理论的,我媳妇一看我们在理论,也下车到我们跟前,这个时候坐摩托车的那个男人就去我的车前面了,骑摩托车的那个人继续和我们理论,不一会儿坐摩托车那个男人过来,说要是没啥事就走吧,然后那两个男人骑摩托车往国道上走了,我和我媳妇就开车回家了。晚上我媳妇打开钱包一看,包里卖花生的8300元钱不见了,肯定是骑摩托车的那两个人偷走的。

三、被害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从一份12张照片中辨认出史某某是与其理论的男子,从另一份12张照片中辨认出张某某是与其理论的男子,从第三份12张照片中辨认出孔某某是盗窃其钱的男子。

四、通话清单。

孔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34*****060、134*****871,史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89*****373、182*****373,张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83*****582。

话单显示在2014年10月5日、10月6日、10月7日三被告人之间频繁电话联系。

五、杞县公安局审讯三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内容与讯问笔录记录内容一致。

六、扣押清单两份。

显示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某某现金3690元及黑色125雅马哈摩托车一辆,扣押孔某某现金1000元。

从上述证据来看,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于2014年10月6月盗窃徐某某的8300元,虽然被告人史某某当庭提出被刑讯逼供,且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不予认可,但史某某第一次供述完整而清晰地供认了三被告人盗窃徐某某现金的事实,史某某提出被刑讯逼供未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公诉机关提供的讯问史某某同步录音录像未发现刑讯逼供,与史某某第一次供述内容一致,并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报案记录、指认材料等相印证,能够证明史某某供述盗窃徐某某的内容的真实性。

公诉机关为证明所指控的三被告人另外五起犯罪行为,还提供如下证据: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2014年5月9日11时许,马某某开车带着我行至杞县阳堌北村106国道路东的位置,从我们车左后方来了一辆两轮摩托车,超过我们的车后将我们的车逼停,摩托车上下来两个男的,说我和马某某刚才碰住他们的摩托车了,平头男子往我们的车后走,我跟着往后走了,马某某也下车绕到我们车后。这时,这两个男子对我们说也没啥事,以后开车别那么快,骑摩托车走了。我们上车后发现里面约14100元现金不见了。当场我就报了警。那两个男的骑的是一辆红色的两轮摩托车,一个平头,50岁左右,1.7米左右,皮肤较黑,体态中等,穿黑色T恤衫;一个戴头盔,30岁左右,1.7米左右,一直戴着头盔,体态较瘦。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15日我开着货车和妻子王某某一起收麦,14时30分左右,走到尉氏县至邢乡史庄村西的公路上,从后追来一辆摩托车,车上两名男子,骑摩托车的男子让我停下,说要把他拐翻了,骑摩托车的男子推住摩托车往货车尾部去,还叫我妻子也到车尾说话,我就跟着他给他赔不是。这时另一名骑辆电动车的男子过来让我给那个骑摩托车的说好话。说了三、四分钟他们就走了。我和妻子上车发现钱没了,想着是那三个人的事,我就打电话报案了。骑摩托车的男子有四、五十岁左右,身高1.75米,长脸,皮肤偏黑,戴一白色头盔,开封口音;坐摩托车的男子身高1.6米左右,四方脸,短发,黑黑的,开封口音;骑电动车的男子四十岁左右,短发,皮肤稍白,本地口音。摩托车是辆黑色的,电动车是辆银白色的。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15日有下午2点多钟,我和丈夫一块沿尉氏到开封的路一直走到邢庄乡史庄村村西头时,过来一辆摩托车,上面有两个人,开摩托车的人给我们打招呼,说我们的车碰着人了,我们就停车,我丈夫下车给那两个人让烟,后面坐摩托车的人非叫我下去,在一块说说,这时过来一个骑电车的男子是一直劝,开摩托车的说要是碰死我怎么办,我说去车前关门,坐摩托车的男的不让我上前面,在我和我丈夫和他们理论完以后,他们三个向东走了。我上车后发现我的黄色包里面的24000元现金不见了,俺丈夫就报警了。骑摩托车的男子有45岁左右,身高1.79米左右,胖,皮肤偏黑,上身穿黑色T恤,戴一白色头盔,开封口音;坐摩托车的男子有40左右,身高1.7米左右,不是本地口音,摩托车是辆黑色骑式摩托车;骑电动车的男子四十岁左右,皮肤稍白,上身穿浅灰色的T恤,本地口音。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21日上午,我和我媳妇任某某开着我家的机动三轮车在兰考县固阳镇收完粮食回家,顺着国道往齐场村的小路上走两百米远,有一个男子骑一辆摩托车超过我往东走了,另一辆摩托车上有两人让我停车,说我碰着他了,我就靠路南停下,这两个人把摩托车停放在我后边,有个圆胖脸的男子说碰着他了。我说没有碰着,这个圆胖脸的男子把我往我车后边的玉米地拉,我一直蹭着也没有拉到玉米地里,他说让我说说好话,我媳妇听见我这边争吵就过来,这两个男的还拉着我,我媳妇就过来拉他俩,怕他俩打我,有个男的就按着我媳妇的头,说要找人过来打我俩,撕扯了一会他俩都松手了,我看见刚才超过我们车的男子就在我车驾驶座的旁边,他发动摩托车往东走了,这两个男子也骑上摩托车往东走了,还扬言说找人打我们,我和我媳妇赶快上车回家,怕这两个男子再过来找事。我们走了一段后,我媳妇一看工具箱里的包被偷走了,才知道刚才两辆摩托车上的人是一伙的,我就来报警了。被盗的现金有一万七千多元。单独骑摩托车的男子有三十多岁,身高有一米八左右,瘦高个,脸有点黑,带个黑色的鸭舌帽,上身穿一件迷彩色的上衣,后边骑摩托车的两个男子,一个是圆胖脸,也是三十多岁,身高一米八左右,短发,穿个浅灰色的短袖,口音不像是附近村的,另一个是瘦长脸,身材偏瘦,身高也是1.8米左右,短发,穿件深色的上衣。这两辆车都是125骑式摩托车,两个人骑的那辆摩托车是红颜色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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