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常辉、段诗官、崔金生、娄本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常辉、段诗官是该案犯意的提起者,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段诗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诗官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破坏了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又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属情节较轻。被告人段诗官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常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前保外就期间又犯新罪,应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段诗官在案发后将部分赃款退出,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段诗官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崔金生的行为属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常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十一年一个月零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34年7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段诗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7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崔金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15日止)。
四、被告人娄本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15日止)。
五、作案工具豫NTX690现代轿车一辆、机动三轮车一辆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高红卫
审判员 陈顺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继廷
董营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