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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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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常辉、崔金生、娄本堂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被告人段诗官供述,一个月前,刘常辉去我家,我俩开着刘常辉的车去看杞县收古董一家的位置,刘常辉说管干,我们就开始筹划。我准备机动三轮车和两个梯子,刘常辉准备撬杠、手套、口罩、帽子、手电、胶带,他再找

2、被告人段诗官供述,一个月前,刘常辉去我家,我俩开着刘常辉的车去看杞县收古董一家的位置,刘常辉说管干,我们就开始筹划。我准备机动三轮车和两个梯子,刘常辉准备撬杠、手套、口罩、帽子、手电、胶带,他再找两个人。

那天下午,刘常辉让低个男子先去踩点。晚上刘常辉开着车拉着崔金生到我家。我开着三轮车拉着两个梯子和他两个,和那个低个男子会合后,用绳子把两个梯子接起来竖到墙上。我们上去后,把那个女的绑住控制在床上,低个男子看着她。刘常辉和高个男子撬保险柜,没撬开。我和那个高个把保险柜抬走,那个低个男的还搬了个电脑主机放车上了。我见屋子有一些古玩,我就随手把边上的佛像拿走了三个。这时警报器响了,我们四个就赶紧从屋子里面出来了。到那个低个男子家以后,把保险柜撬开,见里面有8000元现金、一些金首饰和一些纸条等东西,那8000元现金当时我们四个人就平分了,一人2000元。隔了几天,我和刘常辉、高个男子到安徽亳州将金首饰卖了140000元,每个人分了35000元。后来刘常辉和高个男子、低个男子就把剩下的金首饰都卖了,刘常辉分给我25000元。

3、被告人崔金生的供述,大概一个月前,刘常辉给我说去偷古董,我同意了。我和刘常辉来到“老段”家。刘常辉从车上拿下手套、口罩等东西,老段开着三轮车拉着我俩去杞县县城,上来一个小低个,我们就抬着梯子去那一家。我们三个上去后,有个女的在床上睡觉,我捂着那女的嘴,刘常辉摁着那个女的双腿,那个小低个用胶布缠那个女的嘴和手脚,我们就开始在房间里搜东西,我和刘常辉、老段撬保险柜,没撬开。刘常辉说把保险柜弄走。当时听见楼梯上一个老头在说话,我过去跟那老头说:“别吭声,不会伤害你,上楼去”。我用撬棍把一楼的房门撬开,我们四个就进那屋,报警器响了,我们上车之后就逃跑了。到了小低个子家,把保险柜撬开,保险柜有黄金、票据,还有一些现金。过了几天,我和刘常辉、老段去安徽把黄金卖了卖黄金的钱分了。

4、被告人娄本堂供述,一个多月前,刘常辉说老段瞅一家收古董的比较有钱,让我和他一起去抢这家,我同意了。过了几天后,刘常辉开着车带着我到杞县看了这家的具体位置,让我来踩点。大概有二十天前的一天下午,刘常辉又让我去踩点。半夜时候,刘常辉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到了,我见老段开一辆奔马车,老段用绳子把两个梯子绑到一起,我们将梯子放到这家的西边的墙面上,我先上去了,紧接他们也爬了过去,上了二楼,我用胶带绑那个女主人的双手,老段又用胶带粘住了那个女主人的嘴,把女主人控制住之后,刘常辉、金生、老段就开始撬那个保险柜,没有撬开,他们三个把保险柜弄了出去。我们去其他房间找东西时,看见一个男的,金生把男主人控制了,我赶紧用胶带把男主人的嘴粘住,刘常辉和金生把男主人的胳膊也缠起来了,然后我们几个就陆续下楼了。金生撬那个小屋的门,一会报警器响了,老段开着车跑了,我们三个在车后面坐着。我们到俺家,还有几张欠条,刘常辉给了我1600元钱,剩下的他三个分了。过了有五、六天的时间,刘常辉给我打电话说把抢来的金子卖了,给我20000元。又过了几天,我和金生、刘常辉我们三个去了安徽阜阳把剩下的金子卖了,这次一共卖了100000元,回来后金生分给我26000元。

5、受害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6月26日凌晨大概1点多,我正在家里二楼东屋睡觉,忽然屋里进来几个人把我摁到床上,然后他们就用胶布缠住我的嘴,把我的双手、双腿也用胶布缠住,其中一人看着我,另外三个人去撬保险柜,没有撬开。他们就用被罩把我盖在床上,我听到他们抬保险柜的声音,接着就听到我爱人的声音,后来就没有声音了,估计也被他们控制住了。一会俺家一楼储藏室报警响了,我听到奔马车启动的声音,就到二楼阳台往外看,看到一辆奔马车带着竹梯子朝西去了。我光着脚到俺门口的网吧,让网吧人员帮我报警。保险柜里有现金8000多元,一兜金子,大概有1300多克,都是金手链、金链子、金手镯等,还有欠条、合同等。

6、受害人霍某某陈述。2014年6月26日凌晨2点左右,我正在睡觉听见楼上有响动,我就起床,没有上到二楼有两个年轻人就架住我,弄到二楼,用胶带把我的嘴缠住,紧接着把我的眼也缠起来了,还把我的胳膊、腿绑起来,那两个年轻人在俺家楼上楼下乱翻。大概翻了有一个多小时,我听到防盗的报警器响了,那几个人就跑了。

7、证人马某某证明,今天早上3点左右,我在嘉缘网吧当收银,进来一个妇女,双手背着用胶带缠着,嘴也被胶带缠着,那个妇女的胶带被拆开后,她给我说让我打110报警,她家被抢劫了。我就用我的电话打了110报警电话,不一会你们民警都到了。

8、证人杨某某证明,昨天夜里我失眠,看电视看到两点左右,睡着没多大会,我听见东边邻居霍某某家的监控报警器报警了,我当时看了一下表是3点15分,大概有十几分钟,听见一辆奔马车那种声音一样“咚咚咚”的开着走了,一会听见霍某某他夫妻俩出来说家里的保险柜被抢啦。

9、证人赵某某的证明与杨某某的证明相一致。

10、证人焦某某的证言。本人与爱人刘某甲离婚了,刘某甲的姐是刘某某,离婚前,刘某甲从金店里拿走了1000多克的黄金。

11、证人刘某甲证明其金首饰放在其姐刘某某家的情况。

12、证人陈某某、金某某、章某某等多人证明收购黄金的情况,

13、现场勘验笔录、收到条复印件1份、扣押物品清单、黄金首饰的价格鉴定书、被告人前科证明等书证。

二、盗窃罪

1、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段诗官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在逃)撬开位于杞县南环路民政局加油站东侧华罗饲料门市部的卷闸门,进入屋内盗窃门市部主人宋某某现金9100余元、电脑主机一台、三星NOTE3手机一部(价值3479元)、保险柜一台(内含现金800元)。

2、2014年3月30日、4月1日晚上,被告人段诗官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在逃)分两次在杞县城关镇气象南街李某甲家中,盗窃白酒三十余件、花生油两桶、饮料两件。

3、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段诗官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在逃)在杞县中医院住院部楼下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62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诗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失主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袁某某的陈述,杞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2014年5月份,被告人段诗官伙同他人在杞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竹林乡郭屯村的郭屯遗址盗掘古墓,挖出一个大坑,因其他原因,未挖出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诗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刘某乙、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江某某的证明,杞县文物管理所证明及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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