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崔俊昌等五人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16)遂平县公安局民警调取的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01)睢刑初字第241号刑事 判决书 、陕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07)尧刑初字第10号刑事 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刑初字第2140号刑事附带

(16)遂平县公安局民警调取的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01)睢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07)尧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刑初字第2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457号刑事裁定书各一份,证实崔俊昌2001年9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06年12月15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000元,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崔俊昌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西平县公安局杨庄派出所出具的李某、陈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二人身份情况。

(18)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王某某、崔俊昌、赵某某盗窃一案的调查报告。

(19)遂平县公安局刑警队出具的夏某某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夏某某在逃。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了其得知王某某偷了别人来历不正的牛,公安机关正在抓王某某,其和王某某的妻子仍帮助王某某转移赃物。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3月3日下午14点30分左右,王某某牵两头牛对其说,先将买的两头牛放在其家,后再牵回家。到下午4点多的时候,公安局的人到王某某家找牛,才知道王某某放在其家的牛可能是偷的,后其让王某某的妻子陈某把牛牵走,同时证实牛的特征等事实。

(3)证人赵某某(系李某的丈夫)的证言,证实2005年3月的一天下午,有人说王某某出事了,其就让妻子李某去看看怎么回事,等了一会李某回来了,说是其姨夫王某某出事了,后李某因涉嫌转移赃物被公安机关带走。其没有参与王某某的盗窃行为。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了2005年3月3日,其和赵保玉在侯毛家看牛犊搞价时,公安人员将其和候毛带走,同时证实其不知道候毛家牛犊的来历,候毛家原来没有牛。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因事把自行车放到候毛家,其和魏义中返回到候毛家时,看到候毛家很多人,还有警车,有人从候毛家牵出两头牛。其推自行车时被公安机关带走。在车上看见候毛、王英也在车上被带走。

(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史某某、郭某某被盗牛的时间、地点及具体特征,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可以相互印证。

(7)证人辛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史某某、郭某某家的4头牛被盗的时间、地点以及其和郭某某二人外出寻找,找到其中2头牛,史某某认出其家的牛,其打电话报警,并锁定相关嫌疑人候毛的事实。

(8)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史某某、郭某某家的4头牛被盗的时间、地点以及二人外出寻找,找到其中2头牛,史某某认出其家的牛,后报警,并锁定相关犯罪嫌疑人候毛的事实。

4、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实了自己的牛被盗盗的时间、地点以及被盗牛的特征,后到候毛家找到其家的牛。与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崔俊昌、候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了自己的牛被盗的时间、地点以及被盗牛的特征。与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崔俊昌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崔俊昌的供述,证实其伙同王某某、赵某某、夏某某盗窃牛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内容,同时证实后期盗窃的2头牛销赃二三千元,其和赵某某伙分。与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伙同崔俊昌、夏某某等人盗窃牛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让其妻子陈某、李某、候某某(侯毛)等转移、销售赃物的事实。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伙同崔俊昌、夏某某盗窃牛的时间、地点、经过,同时证实盗窃的4头牛让一个买卖牛的交易员牵走,后被失主认出,将其中两头牛转移走,另2头被崔俊昌销赃后,分给其500元钱。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4)、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3月3日天不亮,王某某将偷到的2头黄白色的牛,拴在其家,其当时感觉来路不正,但想着不是自己偷的,就帮忙卖牛,后被人认出,其被抓获。

6、鉴定意见

(1)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遂价鉴字(2005)00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鉴定结论:标的价值2800元。

(2)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遂价鉴字(2014)04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鉴定结论:标的价值3250元。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王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认赵某某即是2005年3月3日清晨将盗窃的2头牛牵给他的人。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状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均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