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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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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秋孝、常小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秋孝。因涉嫌盗窃2014年5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6月1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秋孝。因涉嫌盗窃2014年5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6月1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常小谊。因涉嫌盗窃2014年5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6月1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伙同他人携带锥子、手电筒等工具,在许昌市区、新郑市区、临颍县城等六地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汽车内财物,造成被害人车辆损失32270元。其中,齐秋孝盗窃财物共计价值41917元,常小谊盗窃财物共计价值23861元。

1、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齐秋孝在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农业银行门口西侧,撬开被害人张某某在此停放的豫A1H310轿车车锁后,盗窃车内松下牌摄像机(经鉴定价值4810元)一部。

2、2014年4月5日,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伙同陈红宾(另案处理)等人到漯河市舞阳县太尉镇太尉街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XXXXX专卖店门前,将朱某某放在店门口的四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经鉴定价值8080元)盗走。

3、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漯河市临颖县人民路民政局对面,将被害人和某某在此停放的豫AXXXXX奔驰350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现金3000元。

4、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鄢陵县安陵镇XX街XXX号门前,将被害人刘某某在此停放的豫KXXXXX凯迪拉克越野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浪琴牌手表两块和男式金伯利皮包两个。

5、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鄢陵县安陵镇朱元庄村XX市场北侧绿色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在此停放的豫KXXXXX本田雅阁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芙蓉王香烟一条,价值230元。

6、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鄢陵县开源路中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在此停放的豫KXXXXX海马牌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现金420元。

7、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鄢陵县人民路二巷,将被害人李某某在此停放的豫KXXXXX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手包一个,包内有积分卡等物品。

8、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鄢陵县人民路二巷,将被害人刘某在此停放的豫KXXXXX东风日产阳光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数码相机一部。

9、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鄢陵县人民路二巷,将被害人张某某在此停放的豫KXXXXX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樽酒两瓶。

10、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许昌市魏都区XX路XX小区X号楼南侧,将被害人马某某在此停放的豫KXXXXX起亚智跑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洋河天之蓝白酒一箱、五粮液白酒两瓶和红帝豪香烟两条(经鉴定以上物品共价值4608元)。

11、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许昌市东城区XXX路许昌XXX属院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在此停放的豫KZD272吉利熊猫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3353元)。

12、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许昌市东城区XXX路XXXX家属院门口,将被害人陈某在此停放的豫KXXXXX众泰SUV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林河XO酒三瓶。

13、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五郎庙新村丁字路口处,将被害人韦某某在此停放的豫KXXXXX起亚智跑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现金350元。

14、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齐秋孝、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五郎庙新村丁字路口处,将被害人朱某某在此停放的豫KXXXXX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张弓定制酒一箱。

15、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齐秋孝伙同郭建设、王朋举(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驾车到新郑市黄水路张龙庄居委会东侧路北,将被害人张某在此停放的豫AXXXX福特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惠普DV-6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2952元)。

16、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齐秋孝伙同郭建设、王朋举预谋后,驾车到新郑市解放路王庄村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在此停放的鲁QXXXXX奇瑞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现金600余元。

17、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齐秋孝伙同郭建设、王朋举预谋后,驾车到新郑市西街北侧林业局家属院,将被害人贾某现在此停放的豫AXXXXX海马牌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软盒中华香烟7盒,价值455元。

18、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齐秋孝伙同郭建设、王朋举预谋后,驾车到新郑市黄帝故里小区,将被害人宋某某在此停放的豫AXXXXX桑塔纳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芙蓉王香烟7盒,价值161元。

19、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齐秋孝伙同郭建设、王朋举预谋后,驾车到新郑市XXXX路XXX家属院,将被害人闵某某在此停放的豫AXXXXX别克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芙蓉王香烟三条,价值690元。

20、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齐秋孝伙同郭建设、王朋举预谋后,驾车到新郑市宏基王朝小区,将被害人刘某某在此停放的豫AXXXXX哈飞路宝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现金500元。

21、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齐秋孝伙同郭建设、王朋举预谋后,驾车到新郑市宏基王朝小区,将被害人侯某某在此停放的豫AXXXXX丰田锐志轿车车玻璃砸碎,未在车内盗走物品。

22、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漯河市舞阳县舞泉镇XXX路XXX号院内,将被害人胡某某在此停放的豫LXXXXX海马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现金700元和卡西欧手表一块。

23、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漯河市舞阳县舞泉镇XX路东段,将被害人薛某某在此停放的豫LXXXXX丰田牌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软中华香烟4条零8盒,共价值3120元。

24、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常小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到漯河市舞阳县舞泉镇XX街XXXXX小区院内,将被害人马某某在此停放的豫LXXXXX帕萨特轿车车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手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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