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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定,决定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在征用该区土地时,采取先付后借和先借后付的方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洛阳三明实业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定,决定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在征用该区土地时,采取先付后借和先借后付的方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仅实际缴纳200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应缴纳1266.1476万元出让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最终给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造成经济损失576.3666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的该起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李某某同意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以先付后借和先借后付的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用走账的方法规避国家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该违规行为与最终造成国家损失的后果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出让土地给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与李某某无关,损失的责任不能由李某某承担,被告人李某某的该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因违规转让经贸大世界,给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总公司造成663.5万元的经济损失,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本院认为,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总公司与海盐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贸大世界资产转让合同系有偿合同,取得经贸大世界资产转让价款收入是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总公司的权利。转让合同中约定海盐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总公司清偿在工商银行洛南支行的借款及利息(查明借款及利息共计16486994.65元),该约定是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总公司对本公司资产转让应得价款收益的正当处分行为。在合同实际履行时,海盐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代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总公司偿还工商银行洛南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对海盐金汇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代清偿的部分,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总公司可请求海盐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款给付本公司。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总公司及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向海盐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过上述权利,该部分资产转让价款能否要回无证据证明,转让经贸大世界的资产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无法查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该起滥用职权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五月六日起至二O一七年五月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陶占省

审 判 员 王戈鹏

审 判 员 韩庆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代银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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