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为支持其辩护观点,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市委会议纪要、洛阳市编委文件、市政府文件、省政府文件、省发改委文件、轿车用无极变速器项目简介、国家发改委函、汽车工业协会文件、用户意见、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荐项目意见

为支持其辩护观点,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市委会议纪要、洛阳市编委文件、市政府文件、省政府文件、省发改委文件、轿车用无极变速器项目简介、国家发改委函、汽车工业协会文件、用户意见、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荐项目意见、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件、借款协议、会议记录、协助执行通知书、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文件、情况说明、转让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4日,三明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洛经技土字(2002)第004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区管委会转让给三明公司国有土地60.5839亩,土地出让金总金额为743.21万元,由于当时三明公司财力不足,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某某同意三明公司以“先付后借”的方式付清该块土地的出让金,以便三明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0月15日三明公司在一日之内分三次,先支付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出让金300万元,然后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借出300万元,再支付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出让金200万元之后,又从开发区管委会借出200万元,第三次支付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出让金243.21万元,又再次从开发区管委会借出243.21万元。三明公司采用先付后借的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账面上反映该宗土地出让金743.21万元三明公司已经付清,但实际上开发区管委会并未收取到土地出让金。

2003年2月27日,三明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洛经技土字(2002)第004号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因转让地块面积增大,三明公司需向开发区管委会支付32.794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经李某某同意三明公司采用“先借后付”的方式缴纳新增土地的出让金。2003年3月21日,三明公司先从开发区管委会借出公款32.7945万元,同日又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名义将此笔款交给开发区管委会。

2003年6月12日,三明公司又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洛经技土字(2003)第001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区管委会转让给三明公司土地103.192亩(含不计地款的新大明渠占地2590.8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总金额共1266.1476万元,同时废止洛经技土字(2002)第004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按新协议的约定三明公司除之前采用“先付后借、先借后付”方式交给开发区管委会的776.0045万元外,还需要交给开发区管委会38.443亩土地出让金490.1431万元。经李某某同意,三明公司再次采用“先借后付”的方式来付清土地出让金,三明公司先付给开发区管委会200万元土地出让金,在2003年8月19日和22日三明公司分别从开发区管委会借出公款150万元和140.1431万元,又分别于8月20日和25日将此两笔借款以土地出让金的名义付给开发区管委会。

在开发区管委会转让给三明公司国有土地过程中,李某某违规同意三明公司采用“先付后借”或“先借后付”的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使三明公司仅实际缴纳200万元土地出让金,就取得了应缴纳1266.1476万元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三明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通过在银行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取大量贷款。之后,三明公司归还开发区管委会110万元借款。2004年,开发区管委会为追回三明公司的借款,以三明公司为被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讨要借款,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洛经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由于三明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三明公司强制执行,并将查封三明公司的土地变现1650万元,除优先偿还三明公司的其它债务外,余款379.7810万元直接冲抵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其它案件被执行人的执行款,后三明公司因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09年三明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并且一直未年检,2011年3月三明公司被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576.3666万元借款无法收回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洛阳联合变速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注册资本4000万元,股东洛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出资2000万元,占50%股份,洛阳众赢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25%股份,刘某某个人专利技术作价1000万元,占25%股份。三明实业公司不是洛阳联合变速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李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中国共产党洛阳市委员会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中共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李某某任职情况

3、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文件,证明中共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职责。

4、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证明,证明开发区管委会与原开发区实业总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5、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书,证明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6、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记账凭证及银行记录,证明出让土地过程中的资金往来情况。

7、借款协议及银行往来记录,证明三明公司付款借款的事实。

8、三明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证明出让给三明公司的土地面积。

9、开发区管委会情况说明,证明出让土地给三明公司给开发区管委会造成的损失情况。

10、会议记录,证明出让土地给三明公司经集体研究,以及李某某对三明公司征用土地的意见。

11、洛阳联合变速器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三明公司非该公司的股东。

1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证明2008年11月因三明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执行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13、洛阳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1年3月7日,三明实业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开发区管委会的借款已无法追回,给开发区管委会造成了损失。

14、《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证明李某某同意先付后借、先借后付的办法违反规定。

15、证人证言

(1)、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三明公司借款情况。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三明公司征地是由李某某和三明公司刘某某协商的,协议是其本人根据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签的,先付后借、先借后付的办法是由李某某拍板决定的。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三明公司借款买地及无力偿还的事实。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借款给三明公司的经过。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借款给三明公司的经过。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向三明公司出让土地由集体研究,并由李某某最后决定。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授意借款给三明公司的经过。

(8)、证人宗某某的证言,证明向三明公司出让土地经集体研究。

1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李某某作为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主持管委会全面工作,出让土地给三明公司,以及转让经贸大世界资产均经集体研究,最后由本人做出决定。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