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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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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孝温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11.同案犯李恒飞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日14时许,其和黄小亮、李江涛、周吉玉一起到糠醛厂后,见糠醛厂东门口外面停放一辆白色越野车,孔亿华等四五个妇女与越野车内高个子男子(薛国安)争吵起来。后薛国安

11.同案犯李恒飞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日14时许,其和黄小亮、李江涛、周吉玉一起到糠醛厂后,见糠醛厂东门口外面停放一辆白色越野车,孔亿华等四五个妇女与越野车内高个子男子(薛国安)争吵起来。后薛国安到路边打电话,过了几分钟,对方来了几个人,一名较胖的妇女(薛俊连)与孔亿华又吵起来,后双方打了起来。对方的人从车后备箱拿出铁锥子朝其一方的人身上乱刺,其右胳膊被刺了一下。其和黄小亮、周吉玉就跑进糠醛厂西边的一个土产百货部拿出三四根木棍,各持一根。其朝对方一个人抡时棍子掉在地上,邹少辉持铁锥子朝其屁股上刺了一下,薛俊连持铁锥子朝其后胸部刺了一下,后其和周吉玉跑进了糠醛厂。

12.同案犯黄光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日14时许,其准备去沁阳修车时遇到黄小亮、杨金营,其三人和李恒飞到糠醛厂门口见孔亿华和周吉玉、李江涛都站在厂东门口。其和杨金营去沁阳市了,黄小亮、李恒飞留在糠醛厂。快到修理厂时,杨金营接电话称糠醛厂出事了,回去看看,其猜测是打架的事。到糠醛厂门口后,见聚集有三十余人。杨金营下车骂着对方,对方五六个人围着打其和杨金营,将杨金营打倒在地,其大腿处被打伤。

1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31日,其和邹少辉按薛俊连安排在糠醛厂门口盯梢张炜,直至2013年1月1日8时许被李二军、薛国安替换后回薛俊连家休息。13时30分许,薛俊连称薛国安的手机被抢了,开车载其、田永强、邹少辉一起去糠醛厂。到厂门口,对方两名妇女朝薛俊连头部打去,其和田永强、邹少辉去护薛俊连,对方过来几名男子和其一方的人打了起来。互殴期间,杨金营开车到现场,持一根塑料棒。薛俊连在她的车上拿了一根铁锥子,朝对方一名高个男子身上刺了一下。对方的一个人跑到糠醛厂西边的土产部拿了一根木棒,邹少辉被对方打倒在地,头部流血。田孝温的脸部被对方用镰刀划伤。后田永强开车载薛俊连、田孝温、薛国安和其去医院时被警察追上,在车上查扣了塑料棒。其在现场是保护薛俊连,没有动手。

14.证人张某、郑某的证言,证实因生意资金周转,曾向田孝温高息借款,后陆续归还了部分钱款。田孝温称仍欠他240万元,多次到其经营的糠醛厂讨要,并多次带薛俊连、田永强和其他四五个陌生人开车堵厂大门,其报了三次警也未能解决问题。2013年1月1日中午,其在和杨金营、孔亿华一起吃饭时,提出让他们帮其解决此问题,后孔亿华带着几个妇女去糠醛厂了。杨金营一方受伤的人的医疗费是其支付的。

15.证人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日12时许,与孔亿华等人在“银座商务酒店”吃饭。期间,郑娥称糠醛厂门口被人堵了,让她们一起去看看。饭后孔亿华开车载其几人去糠醛厂,到后见厂东门口停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孔亿华让薛国安把车移走未果,俩人发生吵架,薛国安到路边打电话。过了几分钟,对方来了四个人,薛俊连和孔亿华又吵了起来,并打了孔亿华一拳,其他三人也和孔亿华发生争执。期间,孔亿华叫的三四个人到了。争吵中薛俊连吆喝让对方的人到车后备箱拿东西,对方的人各持一根一尺多长的铁锥子朝其一方的人乱刺。孔亿华叫来的人在糠醛厂旁边的土产部拿了两根木棒,双方打了一会儿,其一方的人都退进糠醛厂内,都受了伤。过了二三十分钟,杨金营开车和黄光光赶到糠醛厂,各持一根木棒下车后,对方的人拿着铁锥子朝他俩乱刺,杨金营屁股上被扎了两下,黄光光被对方一名年轻男子在大腿上扎了几下,对方的人就开车走了。

1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8日,其父亲让其去给田孝温撑场面,帮田孝温要账,如果看见打架就赶紧走。案发前几天,田孝温多次带其和薛俊连、薛国安、邹少辉、田永强、薛全超去糠醛厂找张炜,并让薛国安、邹少辉、薛全超、李二军轮流看守。田孝温交代,打架的时候拿铁锥子往对方的大腿上捅,不要往腰部以上捅。曾见薛国安拿有一根甩棍。

1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日下午其见糠醛厂门口几个妇女撕拽在一起,几个男子也打了起来,其中两名男子到其店内拿了铁锹棒。打架持续约十几分钟,地上散落了一些铁锹棒,一名男子头上都是血。

18.证人薛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日中午饭后,其驾驶面包车到田孝温家,见薛俊连驾驶“吉利”轿车和田永强、邹少辉出去了。其和田孝温说了一会话,田孝温让其把他送到东马头糠醛厂门口,称有人欠他钱去要账。到后见十几个人在打架,场面混乱,田孝温下车后往打架的地方去了。打架持续了六七分钟,其按田孝温的要求将头部受伤的邹少辉送去包扎并送回了田孝温家。

19.证人薛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父亲薛俊良已于2013年4月25日去世,生前认识田孝温,但关系一般,很少打交道。不知道田孝温和薛俊良一起打过猎,田孝温的车没有到其家运过打猎工具。

20.证人田某乙、原某甲的证言,证实田孝温在其家中被抓获。

21.辨认笔录,证实李江涛、周吉玉、黄小亮、孔亿华、李恒飞辨认出田孝温是案发当天持铁锥子参与斗殴并将人刺伤的人。

22.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视听资料,证实从田孝温车上扣押铁锥子7个(长一尺左右),木棒1个,塑料棒2个,伸缩警棍1个。

23.伤情鉴定意见、伤情照片及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证明,证实薛俊连等人聚众斗殴一案,二审期间对涉案的李江涛等八人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鉴定,黄小亮、李恒飞伤情为轻伤,李江涛、黄光光、孔亿华、杨金营、周吉玉、邹少辉伤情为轻微伤。

24.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25.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田孝温多次到济源市糠醛厂找张炜要账并堵门,多次做双方工作无效,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

26.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田孝温在田勤珍家被抓获归案。

27.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证实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2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田孝温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孝温不能依法正确处理与张炜之间的纠纷,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互相斗殴,致二人轻伤,六人轻微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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