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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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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4)被害人杨XX2014年3月26日陈述:我今天早上回家,发现家里被盗。家里的防盗门被撬开了,走时门是反锁着的,里边几个卧室门都在敞开着。经查被盗的物品有:一个海尔牌46寸液晶电视,价值4700元;一套与狼共舞西

(4)被害人杨XX2014年3月26日陈述:我今天早上回家,发现家里被盗。家里的防盗门被撬开了,走时门是反锁着的,里边几个卧室门都在敞开着。经查被盗的物品有:一个海尔牌46寸液晶电视,价值4700元;一套与狼共舞西装,价值600元;一个旅行箱,价值100元;一双皮鞋,价值100元;共计损失价值5500元。

(5)被害人王XX陈述:今年5月1日前后的一天中午吃过饭,我们家的人都出去了,我到下午7点左右回家,发现门窗都是完好的,进屋以后当时也没有在意屋里有没有啥翻动情况,天黑的时候,我儿子到卧室柜子找烟,发现烟不见了,2000多元钱不见了,还有银镯和银锁、四个玉手镯及四个玉坠不见了,一条芙蓉王烟,几盒玉溪烟、两盒中华烟也不见了,还有一部网通交话费送的手机(没有卡),一个电脑低音炮音箱,一件上衣也不见了,后来才知道家里进小偷了。银镯和银锁值500元,其他的都不值钱。那天总共被盗损失4000元左右。

(6)被害人王X丙2014年7月30日陈述:2014年5月份前后的一天晚上,我从外面回家后,发现我住城关建国新村16号楼三单元六楼东户的家中被人翻的乱七八糟,防盗门当时还是锁着的,后来经整理发现,屋内放着的两部手机不见了,一部是比较破的手机,另一部是带白壳的新买手机,当时听说是599元钱买的,牌子我现在记不清了(联想A218T)。

2、相关书证

(1)潢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盗物品、作案工具扣押情况。

(2)潢川县公安局发还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盗部分物品退还情况。

(3)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潢川专卖店出具的质量保证单及证明,证实第一起事实中被盗黄金项链、手链、戒指等物品价值。

(4)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潢价鉴字(2014)08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海尔液晶电视剧、联想笔记本电脑、索尼笔记本电脑、OPPO手机、联想牌手机、酷派手机,总共价值为9867元(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

(5)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4)诸刑初字第6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卷,证实被告人石杰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6)浙江省第二监狱狱政支队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石杰刑期自2004年1月22日至2015年1月21日;另证实其于2012年7月6日被假释。

(7)被告人石杰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十八张,证实案发的地点和现场情况。

(8)潢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潢)公(刑)鉴(痕检)字(2014)001号手印鉴定书:2014年3月20日,潢川县方店新农村1号楼1单元杨XX家发生的盗窃案现场手印系嫌疑犯右手拇指所留(附相关照片说明)。

(9)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公【潢】勘(2014)031401号、032001号、032601号、0428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0)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石杰于2014年6月29日在潢川县城关三环路振河大酒店被抓获。

(11)被告人石杰户籍证明在卷。

3、被告人石杰的供述:2004年在浙江省诸暨市因为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刑14年,2012年7月6日假释回家。我盗窃主要集中在2014年阳历2月份至4月份之间。

一天夜晚我一个人骑电瓶车去方店新农村,在新农村北面最后一幢楼二单元三楼或四楼的东户,我用网上买的万能钥匙将这家防盗门打开,屋里没有找着东西,在主卧室靠墙边放着一台液晶电视机,我把电视机搬下楼,用电瓶车带回我在城关的住所,没有打开看过。还有一天,下午三四点,我步行到潢川县城关方店新农村西边的一个小区靠北边跟大马路挨着的那幢楼从进大门数第二个单元好像是三楼西户,我当时就带一把钥匙,将这家防盗门打开以后,进这家一看就知道这家经常有人住,我就直接进到主卧室里面,将床头柜打开,看见一个装手饰的专用袋子,里面装的有两个盒子,其中一个盒子里装的一枚男式白金戒指,另一个盒子里装的一个女式黄金项链和一对黄金耳坠,床头柜抽屉里面还有一盒白色的普通手机充电器和一个男式黑色钱包,东西我都拿回家了。

一天夜晚大概9点多,我一个人步行到潢川县城关李夹空往西走到头那个比较大的小区里面从南门进去往北走靠西边的第四幢房子中间单元三楼四楼东户,带一把钥匙把这家的防盗门打开了。这家里主卧室里面有人睡觉,我就到偏卧室,把床上放的一个电脑包提着走了,走时我没有关门。回家后我把电脑打开,看见是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充电器和鼠标都还在包里面。

一天白天下午两点左右,我步行到潢川县城关实验中学路口附近的汽车运输公司墙外面的一幢楼进去的第一个楼梯上去,几楼我记不清了。我身上带有一把钥匙,把这个单元西边住的一家门打开,看见桌子旁边的一个小柜子上面放着一个黑色电脑包,我就把电脑和充电器机鼠标、数码相机放在这个电脑包里一块提着走了,临走的时候把这家门关住了。

一天下午四点左右,我步行沿潢川县实验中学西边的那条土路往北进到一个小区(应该也属于方店新村)西边第二幢楼第一个单元四楼东户,我用钥匙这家门打开,看见卧室一张床的枕头上放着一部蓝色外壳的手机,我把这部手机拿走了。

一天上午11点左右,我步行到潢川县城关三环路芒果宾馆东边的一条马路,往北进去一家物流公司旁边的一座楼房,上到二楼东户。我用随身带的钥匙把门打开进去,进主卧,在大衣柜里面找到一个小布包,里面装的有几个盒子,盒子里面装有玉镯子,几个记不清了;还有一条珠子项链,床头柜里,有几条玉坠,我把这些东西用一个手提袋装着拿走了。在这家床头柜里面放有一卷钱,我拿回家后数了一下,总共是3200元钱,里面有假钱,我把真钱花了,不是500就是700元是真钱,其他都是假钱。我还在床头柜抽屉里拿了两部老人手机,都是旧手机,一包中华牌烟我拿走吸了。我印象中在这家里面还拿了一个新钱包,是一个棕色的男式钱包。

每次偷的东西我都放在机场新区我租的房子里了。在方店新农村西边的那家偷的一枚戒指和项链及耳坠都被我带到武汉市路边的一个小加工首饰的店里卖了,卖有3000多元钱,钱被我花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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