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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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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1)证人李X证言:他们这一帮人收稻质量不好,我们不敢收他们的稻。杨XX、杨X乙,还有前杨岗的胖大个子(30岁左右),他们经常在外地收购大米,我听他们说收稻的时候会藏几包偷偷拉走。2012年我没有收过他们的稻,

(1)证人李X证言:他们这一帮人收稻质量不好,我们不敢收他们的稻。杨XX、杨X乙,还有前杨岗的胖大个子(30岁左右),他们经常在外地收购大米,我听他们说收稻的时候会藏几包偷偷拉走。2012年我没有收过他们的稻,我知道他们稻的质量不好。

(2)证人张XX(2012年3月14日)证言:十多天前的一天上午,我家进来两个人问我卖稻不,我觉得价钱可以就让他们称我家的稻,一共卖了一万四五千斤,合计一万五六千块钱。第四天一个姓杨的老板来了,让我帮他收稻,每斤提成1分钱,我就答应了。今天上午8点多到响塘村前后牌两个组去收稻,他们两个组,一个在前牌组,一个在后牌组,我跟着一组在后牌组李X乙家收,给他家的稻都称装好后,李X乙的大哥刘XX发现他们把第一排和第三排稻包口靠拢,把第二排的稻包给掖下去,第一排和第三排稻包口靠拢在一起,刚好把第二排的稻包掩藏起来。从外观上看不出来,然后他让李X乙数稻包,就会少数一排。被识破后,李X乙让他们给稻钱,那伙人就开始一个个溜走,李X乙只抓住了两个人。这期间,另一组去前排丁XX家收稻的车开过来了,李X乙他们拦住车,要数上面的稻包数,那些人听说后开车跑,李X乙他们没拦住。

开始他们来一辆车,八个人,收了十天左右,最近三天左右,又来一辆车,共计两辆车,每车大约七八个人,估计有十六个人。一共两个老板,一个姓杨,一个姓吴。他们作假骗老百姓的稻。

3、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杨X乙2012年3月24日供述:2012年3月24日,我跟着杨老板收粮食。杨老板不知全名,小名毛毛,杨老板一共带九个人,有杨X,杨X寅,杨家斗、杨X丁、杨东广,还有两个不知名字,也姓杨;另外还有一伙人,老板姓吴,连老板一共九个人,也是下桥镇人。这两伙人碰上就一块干,没碰上就自己干。大概十点多钟,我们到一家农户收粮,杨老板跟人家谈,安排我和杨X丁在屋里灌包,杨X和另外一个人往外抬,杨X寅在屋里上磅,一共摆五排,藏起来一排,被那家农户发现了,一共涉及41包,藏几包我不清楚。我是从2月28日开始跟杨老板干活,一天给我几十块钱,我一共从杨老板手里领有一千一百块钱左右。

杨X乙2012年3月25日供述:昨天笔录中我所说的老板不是毛毛,而是杨XX,毛毛(杨X丙)只是开车的司机。杨XX四十岁上下,是夏桥杨家岗的;杨XX是老板,杨XX付群众水稻钱。杨X丙负责开车和封稻包,我是杨X丙(毛毛)喊来的。

杨X乙2012年4月27日供述:杨X丙(毛毛)开他的蓝色货车载着我们八个人从颍上出发,到白店。杨XX负责和那个“老张”联系,老张是当地人,年纪大,人缘广,所以杨XX安排我们没有把老张的稻藏起来。第二天我们来了八个人,收的还是老张和另外一个人的稻。我们一共来了十四、五次左右,我负责装包、扛包,除了第一次收老张的稻,其他都藏了,每次最少藏四包稻,每包稻130斤或140斤重,最多藏十几包稻,具体时间具体地点我记不清了,我大概是偷偷藏了有八十多包稻,一万斤左右,价值一万五千元左右。我们收的稻都卖给南诏的米厂和夏新镇李X的米厂,李X是米厂老板,认识我们。我前后一共得了1100元的好处,这1100元是我来一次一天70元工钱挣的。

我们和杨XX他们在一起收了两次,最后这一次被抓住了。

(2)同案人杨X供述:2012年正月二十一左右一天,杨XX打电话说下乡收稻,我就和他们一块到了潢川。我们开车随机到了白店,我和杨老板下车问农户卖稻不,张XX说他卖。每斤1.33元收了他的稻。收稻之前杨XX老板和张XX谈,让张XX在中间做中介,领着杨XX我们收其他人的稻,每车给张XX100元钱,张XX同意了。杨XX想利用他在这里多收稻,就交代我们不要包张XX的稻。收完稻我们就走了,第四天老板又带着我们八个人到潢川白店,有我、杨XX、杨X甲、杨X丁、杨X寅、杨X丙、杨X乙、杨X戊。张XX领着我们四处收稻,这一次收了两家的稻有一万六千斤,第一家老板包3包,第二家老板交代包2包,每包130斤,每斤1.33元,骗有八九百元;从那以后我们一共来了大概五趟,每趟我知道平均包六七包,最多的八包。

我们这个团伙分两帮,杨XX带领一帮,人员多的时候时九个人;吴XX带领的一帮,最多也是九个人,总共十八人。杨XX带领的一帮有:杨XX、杨X甲、杨中有、杨X寅、杨X丙、杨X乙、杨X戊,还有一个想不起来了。我们干活时,谁愿意干啥就干啥,包稻我们都会包,每次都是老板安排我们包稻,交代我们看农户具体情况包稻,农户比较精明我们就不包,具体包多少杨老板交代我们。

我跟杨XX一伙一共来有七趟,第一次去张XX家收稻,一包没藏,第二次来时,藏了五包没被发现。以后有两趟没弄着,其余每趟六七包,最多是八包,每包140斤或130斤,每斤1.33元。

(3)同案人杨XX供述:2012年3月24日,我跟着吴清平老板约好到潢川收粮食,一共九个人。找联系人老张时碰到杨XX带的一伙人,就一块干。我平时负责开车,或帮着装包,藏包是另外的人干,就是两个包或三个包夹着一包那样子。

4、相关书证:

(1)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潢价鉴字(2012)034号鉴定结论书,被盗籼稻时价每公斤2.66元。

(2)本院(2012)潢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实杨X、杨X乙判刑情况。

(3)被害人王X乙、卢X乙、卢XX,证人张XX对被告人杨XX的辨认笔录在卷,经辨认,该四人辨认出杨XX是老板,负责给他们稻钱。

(4)本案被害人与杨X、杨XX、杨X乙等人签订的协议书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撤销案件申请书在卷,证实本案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赔偿,并对杨X、杨XX、杨X乙等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5)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夏桥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9月29日9时许,该所在颍上县夏桥镇夏桥中学南,将被告人杨XX抓获。

(6)被告人杨XX户籍证明在卷,证实其基本情况。

5、被告人杨XX供述:2012年春天,我跟杨X丙(小名“毛毛”)到潢川县收稻,我们一起来有11个人,车是杨X丙的,他开车,也是他安排我们几个干活,我们在当地一个农户家里收稻偷包的时候被发现了,当时在场的除了我,其他人都跑了。有我、杨X甲、杨X寅、杨X丁、杨X戊、杨X丙、杨X乙、杨X。杨X甲是倒包子的,他当时是我喊过来一起干活的,我跟杨X寅抬包子,付钱的也是杨X寅,杨X丙负责联系收稻,还负责开车,车是杨X丙的。杨X丁、杨X戊也是倒包子的,杨X负责包包,杨X乙负责上称。杨X丙负责给我们发工资,平时的日常开支也是杨X丙负责,钱杨X丙管。我知道偷包一事后就跟杨X寅说,不能这么弄,杨X寅跟我说你干你的活,什么都不要管。赔偿农户的钱我家当时也拿了15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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