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高喜端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某某犯包庇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4年6月10日晚上大概七点多钟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上门找事喜端将人扎倒了,让我照顾他们娃,她要替喜端顶罪,我说你们赶紧自首去。高喜端是第二天的凌晨跟我联系,说马某某以死威胁要替他顶罪,我说让他赶紧投

2014年6月10日晚上大概七点多钟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上门找事喜端将人扎倒了,让我照顾他们娃,她要替喜端顶罪,我说你们赶紧自首去。高喜端是第二天的凌晨跟我联系,说马某某以死威胁要替他顶罪,我说让他赶紧投案。

(9)证人吕某某(系马某某小姨)的证言

2014年6月10日晚上大约7点多的时候,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是她与人打架扎死一个人,她已经报警了,要去自首。后来我和马某某一起到的四大队。

(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姚某某是他们自己开车于2014年6月10日19:00送来我院,我是急诊科医生,送来的时候病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我们抢救了几十分钟,随后就放弃抢救了。

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高喜端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高喜端于2014年6月11日供述:昨天下午我们和姚某某发生打架,后来马某某将姚某某戳一刀。

被告人高喜端2014年6月12日之后均供述:姚某某是我拿刀戳的。2014年6月10日下午我在一家卖菜的屋里打牌,三点半时马某某打电话让我回家说事,快到四点时姚某某的妻子也给我打电话说马某某发信息骂她了,要来我家找马某某。我见到马某某后一起开车去接学生,后来马某某打电话让她姨去接。我问马某某咋回事,马某某给我听了她手机上姚某某骂她的录音。我给姚某某打电话他没接。我就把一把尖刀别在腰里下车走过去,到杨寨的家门口路边时看到任某某,我喊她去我家说她不去,还拿着电话喊着说我媳妇给她发短息噘她了。这时姚某某从车上下来,马某乙拉着姚某某往油罐车车头那边去谈,我看到马某某过来去油罐车那边找姚某某。等我把马某丙和姚某某的妻子劝开后,我也过去了东边的油罐车处。我过去时看见马某某与姚某某在撕抓,走到我的油罐车北边时我就把腰里别的尖刀掏出来拿在右手,朝姚某某的背后戳了一刀,戳了我就把刀拔出,见刀上有血。姚某某就慢慢蹲下,马某乙将刀夺过去扔到油罐车上。我就看见姚某某慢腾腾从我的油罐车北边走到他的车尾边又蹲下,马某某上去捂住姚某某的伤口在打电话报120。我就从我家门口的道向西跑到西边的地里。后来我见到马某某他们商量这事咋办,马某某说我要是投案她也不活了,最后决定由马某某去投案。当时我脑子冲动了一下就戳住姚某某了,当时也只是想着教训他一下不让他再来骚扰我们。这把刀是我从我老表李某某的饭店里拿的,当时我拿时李某某不知道。在车上我将身上的衣服换了,将换下的上衣、裤子都扔在大屯庄北边的垃圾堆了。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某某2014年6月11日供述:2014年6月10日下午我与姚某某厮打,致使姚某某死亡。

被告人马某某2014年6月12日之后均供述:姚某某是我老公高喜端拿刀戳伤的。我到现场后与姚某某吵了起来,之后姚某某开始动手打我,正当我和姚某某撕抓的时候,我老公高喜端过来和姚某某撕抓,我看到姚某某的腰弯了一下,我老公拿刀朝他背上戳了一下。我看见姚某某后背上已经有血,脚步已经踉踉跄跄,走到他那辆车后边的时候慢慢倒在了地上。我赶紧跑过去用手捂住他的伤口,并说让旁边的人打120叫救护车来。后来旁边有人把姚某某抬到了他的车上,把他拉走了。随后我接到我老公高喜端,说我要去替他顶罪,就与我小姨吕某某一起投案了。高喜端就是用我交给你们公安局的那把刀戳住姚某某的。因我给姚某某的钩机送油二人认识,后来发生不正当关系,我们双方家属知道我们这个关系。

7、视听资料

被告人马某某的手机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喜端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但定性不当。被告人马某某明知高喜端将他人扎死,而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意图包庇高喜端,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喜端、马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高喜端及其辩护人辩称“应定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姚某某及其妻子任某某因姚、马二人的不当行为而到高喜端住处质问,在姚、马二人相互厮扯时,高喜端持刀在姚某某背后扎姚一刀,高喜端主观上无剥夺姚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亦是在相互厮扯的运动过程中扎一刀即停止继续行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高喜端应定故意伤害罪,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高喜端辩护人辩称“高喜端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高喜端虽系主动到案并能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但其投案目的是为掩盖自己的罪行,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高喜端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姚某某与高喜端妻子马某某在案发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案发前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关于马某某辩护人辩称“马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意见,经查,马某某包庇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并非犯罪情节轻微,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高喜端、马某某辩护人辩称“二人认罪、悔罪,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马某某能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司法所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可依法适用缓刑。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喜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刀壹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尹清红

审判员  李晓伟

审判员  艾 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