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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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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喜端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某某犯包庇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检验意见:①姚某甲是被害人姚某某、任某某所生的可能性大于99.999%;②刀上血迹、地面最北侧的滴落血迹是被害人姚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③被告人马某某上衣上的血迹、

(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检验意见:①姚某甲是被害人姚某某、任某某所生的可能性大于99.999%;②刀上血迹、地面最北侧的滴落血迹是被害人姚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③被告人马某某上衣上的血迹、马某某裤子上的血迹是被害人姚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3)河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为,支持被告人高喜端裤子上的血迹为被害人姚某某所留,不支持是人群中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4、物证

高喜端作案所用的刀壹把,所穿上衣、裤子各壹件。

5、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2)手机短信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发送谩骂姚某某的短信内容。

(3)南阳市公安局仲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0时5分到该所投案,投案时将剥羊刀一把提交给侦查人员,称自己持刀戳死了姚某某;被告人高喜端于2014年6月11日1时45分左右到该所投案,投案后供述说马某某将姚某某戳一刀。

(4)南阳市公安局仲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马某某、马某丙、刘某、高喜端、马某乙投案后,经初步审讯,发现几人的供述内容与查证掌握的情况不符,随即对几人进行了政策教育和工作,经进一步讯问,马某丙和刘某首先供述案件情况,然后高喜端、马某某、马某乙依次供述了案发情况。

(5)通话清单证实:①被告人马某某2014年6月10日11:14:26给马某乙打电话一次,15时22分至16时给姚某某18738757779的手机发送七条短信;15时23分至15时59分给任某某13838253770的手机发送五条信息;18时28分跟高喜端15837726535的手机联系一次;19时07分至20时15分拨打110三次,被叫一次。②被告人高喜端于2014年6月10日15时32分至18时20分与任某某被叫通话四次,主叫通话一次,18时28分与马某某被叫通话一次;19时15分、19时24分与李某某被动通话两次。于6月11日00时10分主叫刘某一次。

(6)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情况。

6、证人证言

(1)证人任某某(被害人姚某某妻子)的证言

2014年6月10日15点23分我收到马某某发的四个谩骂姚某某的短信息,就先跟姚某某联系,又打电话给高喜端说了。然后我、姚某某和我侄子杨某某三人开车到马某某家。我在路西边和高喜端说话,马某某妹子来拉我,我就从车内拿出马某某的照片说“你们看这是不是马某某,你们干的啥事,你们还恶哩”,马某某妹子就上来抢照片,还抱着我的左脸咬一口。我就喊姚某某说他们打我。姚某某没有动静,我往后一看发现姚某某已经在我们车后面的地上躺着,嘴里往外面出血,马某某正在拉姚某某两个胳膊。我看到姚某某胸前都是血,我就说赶紧送医院。到医院医生检查后说人已经不行了。我就在医院又打了110。我知道马某某与姚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们两家还一起说过互相之间不再纠缠,但是马某某还和姚某某有联系。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2014年6月10日下午大概6点钟左右,我、姚某某、任某某三人开车到张衡路杨寨庄。一辆灰颜色的越野车上下来四男四女把我叔姚某某拉下车,我婶看情况不对跑到车上打电话报警,那几个女去撕抓我婶,我在那里拉了有两三分钟就听见后面有个女的喊着:“赶紧把他送医院。”我走到车后面看见我叔姚某某趴在地上嘴里吐血,当时我还听见一个女的对现场一个穿花衬衣的男的说:“你赶紧跑吧。”那个男的听了以后就往西边道里跑了。

(3)证人马某乙(系马某某弟弟)的证言

我姐和姓姚的撕抓着退着往油罐车东面,我想拉开他们就来到了油罐车的车头处。高喜端戳住姚某某后我姐就赶紧捂住姚某某的伤口,我就赶紧拨打120,当时姚某某已经晃着过来躺在了他的帕萨特车尾部,然后我看见高喜端在油罐车尾部站着,手里拿着刀,刀上还有血,我就赶快上去把刀夺过来扔到油罐车上面,我还听见我姐对高喜端说:“你快走吧。”说完后我就见高喜端往西面他们的道里面跑了。后来和马某某见面时她对我们姊妹几个说要替喜端哥顶罪,并让我和马某甲去将刀拿来,后来马某某和我小姨投案去了。

(4)证人马某甲(系马某某堂弟)的证言

2014年6月10日下午四五点马某乙打电话说马某某家生气了,让我开车拉着他和马某丙、刘某一起到南阳。到现场后马某乙对那个女的说有啥事上屋里说。这时那个女子的情绪比较激动,她拿着手机说什么手机号给她发短信骂她,然后又在车上拿出照片用手举着说:“就是这个女的啊,跟俺男人睡了。”马某丙和刘某就去夺那个女人手中的照片,三个人就在那撕抓。这时马某某从道里走过来,拉着大众车的司机到油罐车车头前边去了,紧跟着很短时间马某某从油罐车的北边跑过来喊着说:“戳着人了,把人撂倒了。”这时马某乙、高喜端还有那个大众车的司机从油罐车的南边走过来了,那个大众车的司机弯着腰,走到油罐车的车尾的时候就躺倒地上了。我看到高喜端的手里拿着把刀,刀上有血。马某乙上去把高喜端手里的刀夺下来,我就赶紧拨打了120,我开大众车送他们去医院。后来我开车与马某乙一起去丰源小区,马某乙爬到油罐车上把那把刀拿下来。后来车停在路边时马某某不让高喜端去自首,要替高喜端去自首,马某乙就是在这个时候将刀交给马某某的。

(5)证人马某丙(系马某某妹妹)、刘某(系马某某弟媳)、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证实与马某乙等人一起到南阳,高喜端扎住姚某某,后来在车上马某某执意要去替高喜端顶罪。

(6)证人孟某的证言

2014年6月10日下午6点半左右我开车走到我家东边的主路上时,看到东边那一家前边空场地上有人在打架,姓高的男子和另两三个人在油罐车头部位殴打一个40多岁的男子,这个男子在地上坐着,脸朝北,低着头,姓高的男子半蹲在坐地上男子的背后,手里拿了一把刀,刀上能看见血。姓高的妻子看见他就跑过去把刀给夺下来。这时坐在地上的男子站起来向白车旁边慢慢走,走到白车后边时身体一歪趴到地上不会动了。这周围的人都慌了,几个人把受伤男子抬到白大众车的后排然后开着走了,可能是送医院了。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当时油罐车车头处有那名受伤的男子、马某、马某的弟弟和高喜端。我店里平时切菜根都用这种剥羊刀,不知道高喜端从我这儿拿过刀没有。

(8)证人高某甲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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