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指挥部是该公司派驻西安的派出机构,设置了财务机构,是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主要负责西北片区内集团公司授权的经营投标管理;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的监督。 11、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指挥部银行付款、收款凭证、发票等票据,证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指挥部受贿的事实。 12、中国共产党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收据,证明与2013年1月28日收到刘青峰上缴购虫草无发票费用17万元。 13、刘青峰的供述、书写的检查书、悔过书,证明刘青峰对个人和单位受贿犯罪事实的反思。 14、崔某乙的证言,证实刘青峰在索要现金时并未与其沟通。 15、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证明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股东为唯一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16、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时报网》证监会规定公告网站,证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占56.10%,股东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国有)。 另查明,被告人刘青峰在2013年9月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刘青峰综合笔录,证明刘青峰收受宋某某、何某甲、杨某某、金某某等39人所送贿赂共计93.3万元人民币、价值20000元的冬虫夏草1盒、价值9739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 2、刘青峰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