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磊的刑期从2014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被告人段康康的刑期从2014年6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被告人张新轶的刑期从2014年6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被告人段梦笛的刑期从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海萍 代理审判员 陈 瑾 代理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