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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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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合锋涉嫌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证实:2013年6月6日18时许,我在宜阳县三乡乡南村路边遇到李红庆开着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车上坐着马乐乐、李新伟、李宾宾,李红庆对我说他和洛宁朋友合开的赌场开业,让我陪他们到洛宁玩,到洛宁后,在洛宁嘉隆酒

证实:2013年6月6日18时许,我在宜阳县三乡乡南村路边遇到李红庆开着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车上坐着马乐乐、李新伟、李宾宾,李红庆对我说他和洛宁朋友合开的赌场开业,让我陪他们到洛宁玩,到洛宁后,在洛宁嘉隆酒店606房间和李红庆朋友见了面,约21时,我们出去吃完饭后和李红庆碰了面,李红庆和马乐乐和他们洛宁朋友一起进来宾馆,我们三人车上等。等了一个小时左右,我们打电话催,李红庆电话总说一会就下来,到大约凌晨3点,我们又打电话,李红庆电话处于关机状态,一会从宾馆下来一个20岁左右的年轻人有点胖,让我们上去;我到了606房间,我看到李红庆没穿上衣,面部肿的很厉害,坐在床边,背上红肿,马乐乐也没有穿上衣,面部肿的很厉害。房间桌上放着4把60、70公分带把刀,旁边还放着一个黑色长方形手提包,里面不知道放是啥东西,从床上起来一个人用电警棒电了我两下,许春良在用打火机在锡纸上燎着什么东西。许春良叫了一个人把我带到二楼最东头房间,后有把我们3个人带到507房间。直到2013年6月7日早上7点30分,又来一个人到507房间说李红庆让我为他担保贷款5万元(月息5分),马乐乐说让李新伟为他担保向洛宁朋友贷款5万元,将已经打好的空白借款合同让我们看,我们没有同意为他们担保。直到下午3点多,看我们的人让我们走,我、李新伟、李宾宾和李红庆赶紧下楼开车离开,后一块到洛宁报案。

11、证人裴金锋询问笔录

证实:2013年6月6日,我打电话让李红庆还两万元,他说他去洛宁了,当晚21时左右,我到洛宁县城联系上马乐乐,马乐乐带我到鑫隆花园找到李红庆,李红庆出来把两万元还给我,我就走了,我不认识许春良,也没有委托他向李红庆要欠款。

12、证人张寸娟询问笔录

证实:2013年6月5日左右,我在打扫嘉隆快捷酒店507房间时,发现房间有一支电警棒正在充电。

13、证人杨阳询问笔录

证实:2013年5月28日左右,许春良拿着王卫平、裴志阳的身份证登记了嘉隆快捷酒店507、606、202房间。

14、证人石德春询问笔录

证实:2012年12月份,自己到韦三涛和许春良开的赌场赌博并借韦三涛5000元。

15、李红庆、马乐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证实:李红庆右眼下脸青紫皮下淤血,颈部及上胸部散在多发斑点状小擦伤,面部、颈部、胸部多处软组织损伤。马乐乐面部、颈部软组织损伤。均未达到轻伤标准。

16、现场照片及扣押清单。

证实: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

17、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印章鉴定书、枪支鉴定书

证实:作案时所持气枪,经鉴定为枪支。许春良随身携带的“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样本上的“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18:李红庆、马乐乐、许春良辨认笔录

证实:经李红庆、马乐乐辨认参与殴打、拘禁两人的犯罪嫌疑人有被告人白合锋。

证实:经许春良辨认扣押其所持有的笔记本记载账目,证实许春良与韦三涛合伙开设赌场的事实。

19、河南省洛宁县法院(2007)宁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白合锋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

20、被告人白合锋的身份证明

白合锋,男,回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回族镇王东村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合锋伙同他人以与被害人合伙开设赌场没开成有损失为由采取拘禁、暴力手段,使用枪支威胁、械具殴打,迫使被害人第二天到金融机构取出现金交出财物,达到其勒索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白合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白合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白合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白合锋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白合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合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白合锋的刑期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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