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佳身为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农业保险项目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农业灾害保险并进行虚假理赔的方式,共计伙同他人套取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款460537.6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佳犯贪污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佳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贾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 二、对被告人贾佳的违法所得356086.81元,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审 判 员 王纪锋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豪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