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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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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佳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3)郑某证言,证明2011年7月份,乡里开会要求宣传动员村民参加农业保险,他代村委支部书记王敏参加会议,并开会让村干部宣传动员农民参保。村干部宣传后称村民不愿意参加投保。后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的贾佳

(3)郑某证言,证明2011年7月份,乡里开会要求宣传动员村民参加农业保险,他代村委支部书记王敏参加会议,并开会让村干部宣传动员农民参保。村干部宣传后称村民不愿意参加投保。后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的贾佳让他个人交纳保费,以村民名义投保,所得理赔款归他所有,他认为有利可图表示同意。因第一次做,不放心,便让席某某和他共同做,席某某同意。他们参与投保2011年的玉米保险3830.66亩,他和席某某共将8427.45元保费交给贾佳,并把村委粮食直补的花名册作为群众投保玉米保险的名单交给贾佳。2011年12月,贾佳让他和席某某找几名农户的粮食直补卡,将玉米款直接打到卡上。2012年春天,贾佳给他和席某某15000元,称除去保费,再按每亩1.8元左右给的好处费,他和席某某将该款平分。2012年他和席某某又按去年的玉米投保亩数缴纳了13790.37元的小麦保险费,后贾佳给他们20256元现金,称是按每亩1.8元给的好处费。他们二人两次共交纳保费22217.82元,保险公司给他们理赔款35256元,除去保费,每人从中获利6519.1元。2014年7月份,贾佳找到他们称检察机关在调查骗保之事,他将所得理赔款35256元退出并发给农户,后又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退出所得赃款6519.1元。

(4)席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7月份的一天,郑某参加乡里召开的农业保险会议后,召集村干部开会要求宣传动员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后经村干部宣传,农民不愿意投保。保险公司的贾佳找到他和郑某,称让他们二人以群众的名义投保,所得理赔款归他们所有,他感觉可以赚钱,且郑某要求和其一起投保,他同意。他们参投2011年的玉米保险和2012年的小麦保险,保费和理赔款他们二人平分。两次共交纳保费22217.82元,保险公司给他们理赔款35256元,除去交的保费,每人获利6519.1元。2014年7月份,贾佳称检察机关在调查骗保之事,他们将所得理赔款35256元退出并发给农户,后又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退出所得赃款6519.1元。

(5)许某某、付甲证言,证实他们是贾佳聘请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平时帮助贾佳填写农业保险相关的材料。

(6)聂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王丙、张某某、刘某某、王某甲证言,均证实2011年和2012年期间,他们通过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的贾佳虚假交纳玉米和小麦保费,骗取理赔款情况。

(7)李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他担任诸市乡政府党委书记。诸市乡政府就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召开村干部会议,让村干部负责宣传动员,具体实施由各个村委和保险公司自行结合,乡政府未具体参与。

(8)王某丙证言,证明驿城区从2010年开始实施农业保险政策,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市财政补贴30%、区财政补贴10%,农户自己承担20%。财政部门审核保险公司上报的数据后,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公司。

(9)靳某证言,证明2011年、2012年诸市乡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具体事宜由各个村委的干部和保险公司自行结合,财政所只负责投保手续的审核工作,理赔工作由保险公司具体负责。

3、视频录像,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贾佳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4、书证

(1)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证明:该公司于2011年和2012年承保诸市乡各村委玉米保险、小麦保险,共计收取保费210921.32元。

(2)出险通知书、灾情查勘报告表、保险赔偿协议,证明陈某某、王某乙等村干部按照被告人贾佳安排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与各村委签订理赔协议情况。

(3)银行交易清单,证明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于2011年12月份和2012年9月份将保险理赔款打至诸市乡各村委干部提供的银行账户,共计671459.01元。

(4)收条,证明案发前,贾佳将骗取的保险理赔款全部退给涉案村干部,并授意村干部将收款日期提前至2011年、2012年。

(5)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出具的发票及预付拨款凭证,证明财政局于2011年11月27日、2012年8月9日将玉米、小麦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

(6)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公司的法人代表、住所地及经营范围情况。

(7)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支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系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贾佳系该公司事业发展部负责人。

(8)驿城区及诸市乡人民政府文件,证明该两级政府于2010年8月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被告人贾佳系领导小组成员之一。

(9)罚没收据,证明贾佳退出全部所得赃款356086.81元。

(1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贾佳于2014年8月27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佳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当庭提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承保的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各村委保险单十四份,用以证明村干部共交纳保费210921.32元;被告人贾佳在岗期间表现证明一份、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贾佳亲属患病情况。本院认为,对十四份保单与审理查明的一致,予以采信,对贾佳的表现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佳应对实际分得的数额356086.81元承担责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贾佳伙同他人套取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款671459.01元,除去交纳保费210921.32元,实际套取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款460537.69元,因系共同犯罪,应对实际套取的460537.69元承担责任,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佳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情节,应将保费从贪污数额中扣除的意见,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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