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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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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春伟李某白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关于杨春伟的辩护人提出杨春伟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意见,本院认为,杨春伟主观上是为通过邮寄危险物品的方法,达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并已着手实施该犯罪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严

关于杨春伟的辩护人提出杨春伟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意见,本院认为,杨春伟主观上是为通过邮寄危险物品的方法,达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并已着手实施该犯罪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且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杨春伟携带该危险物品的行是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一个环节,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白某辩护人提出白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意见,经查,白某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其行贿事实,而是在杨春伟、李某供述后才如实供述了其行贿事实,不构成自首,故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一致,予以采纳。

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春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

三、被告人白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四、被告人杨春伟违法所得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艳梅

审判员  耿梅红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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