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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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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6、证人赵某某(卫辉市信访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9日下午刚上班,就听见牛某某在李某甲局长屋里骂人,牛某某声音很大,骂你不是人,不干人事,其劝说牛某某从李局长屋里出来,牛某某不走,继续在楼道里骂

6、证人赵某某(卫辉市信访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9日下午刚上班,就听见牛某某在李某甲局长屋里骂人,牛某某声音很大,骂你不是人,不干人事,其劝说牛某某从李局长屋里出来,牛某某不走,继续在楼道里骂,牛某某还对前来办事的群众说信访局的人都不是人,不干人事,找他们也是白找。工作人员把牛某某劝到院子里,牛某某仍然大吵大闹了二、三个小时,并阻止前来办公的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

7、证人彭某某(卫辉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牛某某是老上访人员,她反映的问题已被三级终结,但仍然缠访、闹访,不断来信访局闹。牛某某的案件办结后,她还去新乡市信访局、河南省信访局、北京等地非访,并到卫辉市信访局闹。2013年9月9日下午,其正在接待厅办公,听到外面有人大吵大闹,出来看到工作人员张某丙、李某丙正在楼上劝阻牛某某,当时牛某某情绪很激动,不听劝阻还大吵大闹,骂李局长不是东西等脏话,十分难听,其赶紧上前把牛某某劝到院里,牛某某就站在院子里指着楼上的李局长骂。

8、证人张某丙、李某丙(卫辉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证实,牛某某是上访人员,每年来信访局无数次,每次来都骂李某甲局长和工作人员,她在信访局院里乱骂,怎么劝她也不听,严重影响办公。2013年9月9日下午,二人正在办公时,听到牛某某在楼道里乱骂,李局长正在劝牛某某,但她不听,继续骂,说你们天天欺负老百姓,天天不干人事等等,闹得李局长无法办公。二人上前劝阻,将牛某某拉到楼下,她在院里越骂越凶,谁劝也不听。

9、证人张某丁(卫辉市纪委驻信访局接待人员)的证言,证实牛某某是老上访户,向其反映过土地规划问题。2013年几乎每天都能见到她来信访局反映问题。她每次来反映问题,只要接待员一和她说话,她就在信访局院里大吵大闹。有一次其在办公时,听到信访局院里有吵闹声,其出来看到是牛某某在院里吵闹,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在给她做工作,因为牛某某来信访局吵闹的次数太多了,具体闹了多长时间记不清了。

10、证人李某丁(卫辉市规划局驻信访局接待人员)的证言,证实牛某某向其反映过出路、规划问题。2013年一年里牛某某多次到信访局,大多数时候都是大吵大闹,有时在信访大厅,有时在信访局院里,她每次闹都有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劝她,但她每次都不听。

(三)书证

1、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证实,被告人牛某某2011年12月21日在天安门地区非访、2012年12月12日在联合国开发署周边非访、2013年3月28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2013年5月30日在联合国开发署周边非访、2013年9月17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2013年10月1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2013年11月7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当地公安局依法训诫。

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被告人牛某某2012年2月6日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非访,该局于当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后因病缓收;因牛某某于2012年9月17日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非访,该局于当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

3、卫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被告人牛某某2011年12月21日上午到北京市天安门非访,该局于2012年1月5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牛某某2012年4月27日在卫辉市市政府门前非访,该局于当日决定对其警告;因牛某某2013年3月28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该局于2013年4月16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因牛某某2013年5月30日在联合国开发署周边非访,该局于2013年7月1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因牛某某2013年9月17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该局于2013年9月18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因牛某某2013年10月1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该局于2013年11月8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4、报案材料证实因牛某某非正常上访,卫辉市人民政府门卫张某乙于2012年4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卫辉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分别于2013年4月1日、6月6日、9月18日、10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5、卫辉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证明、卫辉市顿坊店派出所证明、李某乙证明、李某戊证明、刘某乙证明证实,牛某某在北京市天安门周边、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秩序,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随将牛某某接回并收到当地公安机关对牛某某的训诫书。2013年9月9日,牛某某到卫辉市信访局反映问题时大吵大闹并辱骂局长李某甲和工作人员,严重扰乱该局正常办公。

6、卫辉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情况说明、李某甲情况说明、赵某某情况说明均证实,牛某某在其反映的问题经三级终结后,仍多次到天安门、联合国开发署、中南海进行非访。2013年9月9日,牛某某到卫辉市信访局反映问题时在局长李某甲办公室大吵大闹并辱骂局长李某甲和工作人员,且不听劝阻,严重扰乱该局正常办公。

7、牛某某控告状及反映情况材料,证实其反映的事项是自家宅基地问题、郭某某砸车、砸房、将其婆婆砸死、堵路、拆水管问题。

8、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决定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实,卫辉市规划局认为牛某某房屋和部队围墙东西相邻之间不存在公用路,牛某某要求于法无据,牛某某应拆除其违法建筑,还原其向西出路,可根本解决其出路问题。

9、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牛某某向卫辉市规划局反映开发商郭某某开发卫辉市朝阳小区,将几家后院的公共出路侵占,影响出行问题,要求留出公共出路。该问题经卫辉市政府复查后,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委托新乡市城乡规划局进行复核,决定维持卫辉市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10、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处理建议书证实,被告人牛某某反映的占地补偿及其婆婆被打死公检法不作为问题,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后其又赴北京市天安门、联合国开发署、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牛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四)视频资料

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牛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在卫辉市信访局院内吵闹的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卫辉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上诉人牛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扰乱卫辉市信访局工作秩序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且本案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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