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15、证人胡某某证言: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的具体事宜由我负责,我主要负责邮件特快专递、包裹、定点运输等业务。我们公司邮过编号为EY346128182VN的邮件,因为这个邮件你们公安机关以前就来问过我

15、证人胡某某证言: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的具体事宜由我负责,我主要负责邮件特快专递、包裹、定点运输等业务。我们公司邮过编号为EY346128182VN的邮件,因为这个邮件你们公安机关以前就来问过我,我当时还给你们开了证明,证明这个邮件确实是2012年4月15日上午9时投递到许昌县尚集镇十王村的,我记的以前的存根上反馈的信息收件人是卢丹,系收件人儿媳。

16、证人时某某证言:我是2012年2月份的时候开始在许昌县尚集镇负责投递工作,工作区有尚集镇十王村。我对编号为EY346128182VN的邮件有印象,都是2年前的事了,我记得是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送过去的,一个女的收的。这个女的长什么样子我记不清楚了,我也不认识这个女的,但收件单位上有她本人的签字,也签有和收件人的关系。我记得当时肯定是送过去了,因为单位有规定,邮件必须寄送本人或者本人的近亲属,我是严格按照单位规定投递的。

17、证人甄某某证言:我叫甄某某,现任许昌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科长,2012年期间我办理过王某某的案件,当时由许昌县人民法院指派参与过对王某某的财产进行评估。当时的评估并不顺利,2012年8月30日上午,我打通了王某某的电话(因为我们此前多次给王某某打电话,估计是他看是法院的号码他都不接电话,我必须换这电话号码打他才接。)通知王某某说按照许昌县人民法院要求最迟2012年9月3日要对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王某某说他知道了。当日上午,我们到达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后发现大门锁着,我们就叫门,有一个老人(因多次去执行评估后来知道是王某某的父亲)说:“恁弄啥里。”我们向老人表明身份后告知老人我们按照许昌县人民法院的要求,要对该处(新意达公司)进行财产评估。老人说:“那不中,你不给老板说,恁就进不来。”于是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电话是通了,但就是没人接。因为王某某拒绝配合,并且不按照2012年8月30日上午约定的时间和我们见面,致使许昌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对该公司财产无法正常评估。这次后我就多次同王某某联系通知他配合许昌县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王某某就一直往后拖不让我们正常评估。最后在2012年9月18日,王某某再次接了我的电话,我通知王某某说2012年9月20日,按照许昌县人民法院要求必须要到许昌县新意达彩印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评估,最终王某某也同意了。到了2012年9月20日,我们再次到达该公司,当天王某某还是没有按照2012年9月20日说好的到场配合工作,大门还是锁着,我们又见到了另一个看门的老人(大概70多岁)。我们向这位老人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这位老人说:“恁法院里咋着,法院的强制进我们院就是不中。我打恁恁也没法,恁也不敢打我,我往地上一躺说头痛,我看你们咋样。”反正这位老人说的话很难听,就是不让我们依法进行评估。于是我当场又给王某某打了三次电话,王某某还是不接。王某某至始至终都躲着我们,打电话也是打十个接两个,还要换着电话打,法院的电话他一般都不接,致使许昌县人民法院无法正常对新意达公司进行财产评估。

18、证人柴某某证言:我是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二庭执行员,2012年期间我当时配合许昌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甄某某科长一起去评估过新意达公司的财产。2012年9月3日上午,我同甄某某一起去了该公司,但公司大门锁着。我们向看门老人(后来知道是王某某父亲)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这位老人说:“老板(王某某)不让进恁谁也进不来。”然后甄某某就给王某某打电话,好像打了两个,电话是通了,但没人接听。我们进不去,无法进行评估就回去了。2012年9月20日,我同甄某某科长再次到该公司。这回看门的不是原来的那位老人了,大概70多岁。我们再次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这位老人很生气的说:“恁法院里咋着,来俺院就是不中,大不了咱打一架。恁也不敢打我,我打恁恁也没法,到时候我往地上一躺说头痛,我看你们咋样。”反正这位老人说的大概意思就是:恁就是进不来,恁进来咱们就打架,一打架我都说头痛,恁就带给我看病。于是甄某某科长又给王某某打了几个电话,王某某的电话也无人接听,老人态度强硬,我们只好回去无法正常评估该公司财产。

19、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叫张某某,现任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我知道王某某一案。该案判决中的被执行人是王某某个人,债务性质为王某某个人的对外担保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只有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中的担保之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担保的债务。故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只能执行王某某的个人财产。王某某在新意达股份公司占有51%的股份,该股份属于王某某个人财产,完全可以转让、变卖、该股份所得款项履行判决义务或以该股份折价义务抵偿于债务申请人,但王某某不仅没有自动这样做,反而在案件执行期间将其大部分股份转让给另外一股东徐某某,致使其名下个人财产明显减少,其行为属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抗拒执行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二,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本人在民生银行有个人存款3万多元,其应当自动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却并未这样做,直至被许昌县人民法院查获并冻结。其三,新意达彩印公司院内楼房从证据上可以看出属于王某某个人财产,且新意达彩印公司执行中又为王某某提供了执行中的担保,在本院技术科与评估机构对该楼房及新意达彩印公司进行评估时,王某某采取拒不配合的态度,如:电话约定的时间不出现、打电话不接、看门人员不让评估人员进入等行为表现。客观上也属一种抗拒执行的表现形式,即拖延、阻止法院对其财产进行评估、变现。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