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人窦××供述:2013年我给江西赣岳公司签订了合同承包了驻信四标高速公路加宽确山县大高庄桥两面桥墩建筑工程,大约2013年底桥墩工程结束。江西赣岳公司在桥墩上把桥梁架上了以后,公司的宋林辉经理给我打电话说:桥梁两面的桥面系你还干,我就同意了,当时也没有和江西赣岳公司签订合同,我当时也没有到工地就打电话叫我弟弟窦磊和许某乙在工地负责施工,之后停了一段时间我到工地,窦磊给我说:防撞强的活承包给陈二×干了,每米按钢筋20元,混泥土80元共100元给陈二×结账,我说:行,当时我和陈二×也没有签订合同,随后我就没有到过工地,2014年8月3日上午窦磊给我打电话说:防撞墙工地上一个工人从桥面上摔下来,摔伤了,当时我在郑州,我就安排窦磊赶紧打120送医院抢救,随后我就往确山县赶,在路途中窦磊打电话说:工人抢救无效死亡了,我赶到确山县后等着陈二×,才知道炮车工人郑某某在吊模板时,没有将模板吊起,被模板拉起摔到桥下死亡的。当时承包的桥面系工程没有安全员,当时江西赣岳驻信四标公司有安全员。我们施工队没有安全员,公司派到工地安全员对安全监督巡查,发现工人不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会罚工人钱,施工中每个施工小队由队长安排注意安全事项。我平时就是口头告诉工人要注意安全,没有进行过正式学习,江西赣岳驻信公司进行过正式学习。我没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我承包驻信四标高速公路加宽确山县大高庄桥两面桥墩建筑工程有协议,协议在项目部存放。我一直跟着宋林辉经理,和他很熟悉,桥梁工程完工后,宋经理就把大高庄桥梁两面的桥面系工程交给我了,没有签订协议,只是口头说的。之后,我弟弟把桥面系防撞墙的工程交给了陈二×,因为关系熟悉,也没有签订协议。我自己有施工队叫郑州国脉劳务公司,有营业执照,我是法人;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我公司的营业执照的业务是建筑劳务分包。我公司就是提供劳务输出,提供工人干活,没有干工程的资质,需要干工程必须挂靠大公司,我承揽的驻信四标高速公路加宽确山县大高庄桥两面桥墩建筑工程就是挂靠江西赣岳驻信四标公司(全称我记不住了)。驻信四标高速公路加宽确山县大高庄桥两面桥墩建筑工程和大高庄桥梁两面的桥面系工程使用的工人一些是我们开封尉氏县老家的,汤阴县工人是陈二×带过去的,郑某某就是汤阴县的。我和这些工人没有签订合同,工资是工人按天计算,小工130元每天,大工(技术工)每天160元。在大高庄桥梁两面的桥面系工程防撞墙,我是转包给了陈二×,每米按钢筋20元,混泥土80元共100元给陈二×结账,工人工资由陈二×发放。2014年8月3日上午,我弟弟给我打电话说工人郑某某施工中受伤了,我赶回确山时,郑某某已经在确山县南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询问怎么出的事,郑某某是在桥上施工中操作炮车,炮车吊起桥边的模板,模板没有吊起来,模板把炮车吊起来,当时郑某某在炮车上坐着操作炮车,结果模板把炮车和郑某某一起甩到桥下,郑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我了解了情况后,8月4日和后来赶过来的郑某某的家属协商,开始在商谈时,郑某某的家属要的钱多,要150万,没有谈好,他家属就报警了,后来经过积极协商在8月5日,我和陈二×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我们赔偿郑某某家属56万元,协议是56万,在尸体拉走时,他家属又要了一万元,共57万,只是那一万没有写到协议上。协议签字后,我们把钱支付给了郑某某的家属,他家属表示不再要求追究我们的责任。事后,确山县公安局的民警也通知我到公安局对郑某某死亡一事调查,给我打电话四次,我因在外地赶不回来,我当时也想着钱也赔偿了了,没有我的事了,结果公安局把我上网了,经找人了解我知道了,郑某某死亡一事是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我就去投案了。郑某某操作的炮车是工人自己焊接的。高速公路全段炮车都是这样,都是工人自己焊接的,没有什么标准。驻信四标高速公路加宽确山县大高庄桥梁两面的桥面系工程承揽工程老板是我。具体负责施工的是我弟弟窦磊和许某乙在工地负责。驻信四标高速公路加宽确山县大高庄桥梁两面的桥面系工程防撞墙我转包给陈二×了。驻信四标高速公路加宽确山县大高庄桥梁两面的桥面系工程防撞墙施工陈二×安排陈一×带着汤阴的五个工人干活,陈一×负责。对于郑某某死亡一事陈二×作为桥面系工程防撞墙施工负责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当负责,但陈二×没有那么多钱,我是承揽驻信四标高速公路加宽确山县大高庄桥梁两面的桥面系工程老板,我自己挂靠的江西赣岳驻信四标公司,我把该防撞墙工程交给无资质我陈二×,在施工中我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对工人操作自制炮车施工没有尽到安全管理,我也有责任,所以我积极的和死者家属协商赔付。 5、被告人陈一×供述:8月3日上午,郑某某和我两人操作炮车吊装在驻信四标高速公路加宽确山县大高庄桥上的模板,郑某某操作着炮车,我拆卸模板并用钢丝绳系挂住模板,将模板吊起来运送到前方20米处去支壳子。操作规程应该是,炮车先将模板吊起来一点,然后关闭炮车电机,由另外一个工人将模板扶住不让它晃动,然后启动电机将模板慢慢吊起来,另一个工人扶住模板向前运行。操作要求是工人用手按着炮车后面的架子,不允许工人坐在炮车上,但郑某某在桥上施工中操作炮车,炮车吊起桥边的模板,没有关闭电机再次启动电机,直接把模板吊起来,模板重约300斤,模板在没有完全脱离水泥时猛用力,模板晃动中炮车无法承重把炮车吊起来,我扭头喊:停。但是已经控制不住了,时间非常短,当时郑某某在炮车上坐着操作炮车,结果模板把炮车和郑某某一起甩到桥下,郑某某受伤了,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人送到确山县人民医院,我随即给老板陈二×打了电话说了情况。操作炮车要求工人用手按着炮车后面的架子,不允许工人坐在炮车上操作,我经常这样要求工人不允许坐在炮车上操作,如果工人都注意了,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我当时没有注意郑某某是坐在炮车上操作炮车,等我发现模板晃动,我已经控制不住模板了,我扭头喊停时,模板已经将炮车和郑某某甩了起来。我当时的工作就是拆卸模板上螺丝并用钢丝绳系挂住模板,扶着模板配合炮车将模板吊起来运走。我在拆卸模板上螺丝并用钢丝绳系挂住模板,没有注意郑某某是坐在模板上操作的。炮车是我们老板陈二×安排工人自己焊接的,因为工地需要使用炮车,陈二×让我们过来干活,郑某某懂得焊接炮车技术,陈二×就安排郑某某焊接一个炮车,炮车使用的材料是大老板窦××提供的。炮车没有经过检验,工人自己焊接的,我对高速公路桥梁不懂,我是搞房屋建筑的。按照要求如果使用吊车吊肯定不会有事,但这种自制炮车方便,灵活,易于操作,造价低。我、郑某某、陈国庆、闫文德、张玉平我们五个工人是陈二×喊过去的,他找到我们说在驻信四标高速公路加宽确山县大高庄桥上有200米防护栏的活,陈二×以前跟着老板窦××干过,因为活小窦××也找不到人,陈二×说让我们五个过去给他帮忙把这个活给他干了,陈二×说我年纪大一些,让我在工地负责招呼着,月工资120元每天,工钱他和老板结算,陈二×把我们带过去,他就走了,我就领着那四个工人在工地干活。我在工地负责领着工人干活,工人怎么干由我负责批活。我负责领着工人干活,安全问题我也负责。我以前是干盖房子的活,也不懂安全操作培训,没有对工人进行培训,但在干活时不断的安排干活时要注意安全。在郑某某事故死亡一事中我带着工人施工,也负责安全,我没有对工人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管理,致使郑某某违规操作炮车,我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