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被告人熊××陈述:2014年2月26日晚,梅××让我帮忙跟他一起去确山县留庄镇张里山村东北方向约3里地的那个庄去打了一个人,我不知道那个庄子叫什么名字。2014年2月26日下午六七点钟,梅××给我打电话说:“舅!有事吗?”我说:“咋东西?我没啥事。”梅××说:“没事的话,咱俩今天晚上去打他一顿。”我说:“不去,我的摩托车也没在家。”他说:“我骑摩托车去接你。”我说:“你来接我了我就去,不接我我就不去了。”他说:“我去接你。”之后我就在家等着他。过了一会儿,我又给梅××打了一个电话,当时他已经在去我家的路上,我对他说:“你到我家来,找个理由喊我出去。”他说:“我在街上接你行吗?”我说:“我老婆晚上不让我出去,到时候该问我出去干啥了,你自己想个理由到家里喊我。”梅××说:“中,我就到你家,就说车坏了让你去给我帮个忙。”然后过了十来多分钟,梅××到我家门口喊我:“舅!”我装着配合他说:“××,咋东西呀?”梅××说:“舅,别提了!车又坏你们南边路上了,你去给我招呼着修车吧。”当时我妻子赖连花在家,她也听见我们说话了,梅××跟她打个招呼,然后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走了。然后我们直接到梅××的修理部,当时是晚上将近八点,他修理部里没有其他人,我说去的话有点早,然后梅××换了一套迷彩服,我们就在修理部说话玩到晚上九点多出去的。当时梅××骑着他的摩托车带着我从他修理部里出来,正北到他庄上然后一直正北走到水泥路上,再拐正东到张里山庄上,从张里山庄里边正北然后又拐正东,走到东边一个庄子北边再拐正北走,然后再正东就到那个庄了。我们从那个庄西边的南北水泥路走到庄北头丁字路口,拐正东走了约50米停下摩托车。然后下车步行往东走不远拐正南,我跟着梅××走到一个两层楼房的院子跟前,梅××说:“就是这一家。”然后我们先走到他家院子大门口,从门缝往里看,看不到灯光。然后我们又返回到他家院子北边,我们两个商量说这么晚了人家肯定在锁着门,如果进去也打不开,只能等着人自己出来再动手。然后我从他家院墙西北角处,用手拽着墙外电线杆的拉线爬到北墙墙头上,看到里边是一个三米多宽的空地,是土地不是水泥地。然后我下去给梅××说:“从这管下。”然后梅××也从那里爬上墙头,然后直接跳进去了,我赶紧也爬到墙头上,我坐在墙头上看着梅××,梅××顺着道往南走,走到楼房西山墙西南角往院子里边看,他一进去那一家院子里的狗就开始叫,我等了四、五秒然后也跳进去走到梅××跟前,我看见院子里是两条狗,一条大的在院子西侧棚子下拴着,一只小狗在院子里朝着过道口叫唤,我还看到一楼西侧房间窗户有亮光晃动,可以看出房间里的人在看电视。我们在院子西边墙根上站了大约5分钟,院里堂屋门前的门灯突然亮了,从堂屋里开门出来一个人,梅××给我小声说:“出来了!就是他!”然后我们继续躲在那里,我看见那个男的先到院子里吆喝两条狗说:“咬啥!?别咬了!”然后他又喊了两声:“奶!奶!”也没听见有人答应。但是那两条狗还是不停的叫,那个男的就开始往院子西边走,走到道口他看见我们两个了,吓得叫到:“我的娘哎!”然后转身往院子东侧跑,梅××右手握着刀冲出去了,我右手握着刀也跟着冲出去了。那个男的跑到院子东侧配房北头房间门口,背靠着墙和梅××面对面,我跑过去站在那个男的右侧也就是他北边,我看梅××握着刀朝那个男的胸前刺,我也动手朝那个男的右肩膀处捅了两刀,那个男的双手张开挥着挡我们的刀。这时又从堂屋里出来一个年纪大的男人,我想着可能是那个男的父亲。他父亲出来就往我们跟前扑过来了,我在胸前挥舞着刀,不让他靠近我。在这同时又从堂屋里出来一个年轻妇女,应该是那个男的老婆。他老婆出来也往我跟前扑过来,我也是拿着刀朝她挥舞着,堵着不让她靠近。我当时看已经出来三个人了,怕吃亏被抓住了,就边挥舞刀,边往院子西侧道口跑;这时梅××也往那个方向跑。我先跑进道口,梅××紧跟在后面,我们跑进到里边往北墙跑的时候后边没有追过来人,梅××先爬上墙头跳出去,我跟着也爬上墙头跳出去了。然后我们一起往北跑去骑摩托车,途中梅××突然说:“那东西掉了!”我问他:“什么东西?”他说:“那把打钢珠的枪。”然后我也没多问他,直接到停摩托车的地方,梅××打着摩托车带着我就正东出庄拐正北,到第一个庄拐正西,然后路上又拐了几次,都是水泥路我也记不清路线了。路上我还问梅××:“也不知道把人捅的怎么样了?”梅××说:“不管他了!”然后一直开到梅××那庄,走到他修理部北边约30米处的土路上,梅××停下车下来,他边脱自己的衣服边对我说:“你把我的衣服和刀都拿走吧,走路上找地方扔了。”然后他把帽子、手套、鞋子和刀都包到迷彩服里边,叠好给我放在摩托车油箱上,然后他跑回修理部了。我骑着摩托车就上确正路正东回家去了。走在路上,我想着那么多东西,有迷彩服、帽子、手套和鞋扔路边也不合适,万一被人发现了再抓住我们了。然后我就直接带回家了,回家后我把东西拿到厨房里,把梅××的迷彩服、帽子、手套和鞋都裹着柴禾塞进锅底下点着烧了。那两把刀我没有扔,拿到我家卧室里了。第二天我看梅××的那把刀的刀尖断了一点,也不管用了,当天晚上八点多我到我家北边池塘边,把那把刀扔进去了。然后我怕自己的鞋放在家里被警察找到了,又把我作案时穿的那双鞋藏到我大哥家西边房子走廊东头柴禾下面了。我的刀还在我家里放着,当时回家后我看刀上也没有血迹,就没有扔掉,被你们抓来之前应该放在我家厨房煤气罩旁边了。 16、立案手续载明了本案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侦查。 17、户籍证明和到案证明被告人梅××、熊××的身份及其到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