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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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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11、证人袁某金证言:我儿子袁某甲和李某甲打架的事调解了,赔偿款对方给过了。我听我儿子袁某甲说袁某某的伤是李某某在房子上用砖头砸的。2014年元月十五号左右,袁某顺、我、李某只、李某某在李某某家说我儿子袁

11、证人袁某金证言:我儿子袁某甲和李某甲打架的事调解了,赔偿款对方给过了。我听我儿子袁某甲说袁某某的伤是李某某在房子上用砖头砸的。2014年元月十五号左右,袁某顺、我、李某只、李某某在李某某家说我儿子袁某甲和李某甲打架的事。李某某说赔偿我家四、五千元,我说袁某某的伤重,先让李某某处理袁某某受伤的事。当时也没有说出什么结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我对李某某说,你当时把门打开,让他们进去家,训他们一顿不就行了,怎么能从房上往下扔砖头,李某某回答说,“我不敢,我怕进来家后出大事。”当时李某某没有否认从房上往下扔砖头,也默认了袁某某的伤是他砸的。

12、证人李某只证言:2014年1月6日晚上大约10时30分,我侄子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袁某甲在其父亲李某某家门外砸门,袁某甲的父亲袁某金和我哥李某某的关系不错,我叫李某甲让他父亲李某某给袁某金打电话。后来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把袁某金、袁某顺叫到李某某家,在一块说了袁某甲和李某甲打架的事。袁某金说两家的事好说,让先说袁某某受伤的事。李某某说不知道袁某某受伤,最后也没有说出什么结果。

13、证人袁某印证言:2013农历腊月十五以后,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儿子与袁某甲打架,袁某某也受伤了,让我从中间调解一下。李某某说他儿子和袁某甲都受伤了,一个头上受伤,一个手指骨折,已经说好了,两不找钱,互不追究。袁某来的儿子袁某某受伤可能重点,想让我问一下袁某来,看如何解决,他和袁某金两家都出点钱,共同赔偿一下算了。后来袁某来回复说儿子袁某某眼睛视力受影响,也毁容了,先治疗一下,给家里人商量再说。

14、证人袁某顺证言:袁某甲和李某甲打架后的第二天下午,李某某找到我,说袁某甲和李某甲打架,他们两个都受伤了,袁某某也受伤了,让我找袁某某家说说,从中调解一下,也没有说具体方案。总的意思就是伤轻的赔伤重的,都是一个村的,调解一下算了。袁某某的伤李某某说是他儿子李某甲从院子里往外扔砖头砸的。

15、证人封某芳证言:2014年1月6日晚上22时许,李某民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袁某甲被人打了,让我到李某某家门口去。我抱着孙女到李某某家门口,看见袁某某在李某某街门口西边约两米远的地方站着,袁某某顺脸流血,我劝袁某某到卫生所包伤。袁某某不去,说要与李某某打,我劝他口子这么大,快去包扎。我搀着袁某某到村李某防卫生所包扎了。事过之后,我与我丈夫袁某金、袁某顺一块去过李某某家。目的是想说说袁某甲被李某甲打伤的事。当时我与李某某的妻子李保娣在一个屋里坐着说话,在说话的过程中,李保娣对我说,袁某某头上的伤不是李某某砸的,是李某甲从家院里向外扔砖砸的。

16、证人李某甲证言:2014年1月6日晚上10时左右,在李某乙家,袁某甲与我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袁某甲用李某乙家的小煤锹把我的头打伤,血一直流,我就往家跑。我一边跑一边给我爸打电话,说袁某甲打我,赶快开门。到家后,我家大铁门就传来被砖头砸的声音。我们在我家院子里站着,袁某甲他们在门外,没有接触。我和我的家人没有上过我家房顶,没有人从房顶上往下扔东西,也没有人从院里往外扔砖。

17、证人杨某莲证言:2014年1月6日晚上10时左右,我听外面街上有人喊,我出了门走到袁某国家门口,见一个年轻男子在门口站着,脸上有血。我问他怎么了,他气势汹汹地说想杀人。

18、证人李某防证言:2014年1月6日晚上,我村袁某甲和袁某某受伤来我的卫生室,我看情况比较严重,处理不了,就把他们送到了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袁某某是眼角受的伤,有一条口子,袁某甲是手指受的伤,像是骨折。

19、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4)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袁某某右眉弓外侧有一5.7㎝不规则创口,右股下段有一2㎝×1㎝擦伤,右膝外侧有一6㎝×4㎝皮下出血,其间有一0.5×0.5㎝擦伤,身上创口边缘不齐,符合钝物伤特征,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4)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袁某甲身上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1、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4)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甲身上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2、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马投涧警务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月6日晚22时41分,接到袁某甲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

2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2002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月7日刑满释放。

24、袁某甲与李某甲的调解书、收到条:证实李某甲赔偿袁某甲医疗费等共计4500元,双方打架的事已调解。

25、案发现场草图、李某某家门口及周边位置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26、被害人袁某某提供的医疗票据12张:证实被害人袁某某受伤后,为治疗伤情花费医疗费共计7229.64元。

27、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77.61元。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认为:袁某某的伤不是李某某造成的,袁某某在事发之前就受伤了,在案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无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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