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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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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伟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关于被告人李世伟所持其并非直接持刀捅刺被害人,是在场的王某戊持其拿刀的手捅被害人的辩解理由,经查,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明确证实李世伟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甲左胸部,王某戊在一旁阻拦的事实,该监控视频内容也经

关于被告人李世伟所持其并非直接持刀捅刺被害人,是在场的王某戊持其拿刀的手捅被害人的辩解理由,经查,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明确证实李世伟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甲左胸部,王某戊在一旁阻拦的事实,该监控视频内容也经证人王某己、王某乙辨认;李世伟该辩解理由与王某戊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证明的内容相矛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世伟的辩护人所持本案中李世伟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李世伟系又聋又哑的人,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世伟因故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其心脏破裂并发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世伟系又聋又哑的人,有其父亲李某某和母亲赵某乙证言、村委会证明和残疾人证予以证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持李世伟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所持李世伟系聋哑人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世伟因故持刀杀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系又聋又哑的人,且在其父亲带领公安人员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丧葬费予以支持,其余赔偿请求不属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世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世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丧葬费18979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三、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  张利平

代理审判员  江松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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