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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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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购买兽药为名,采用打电话介绍业务员电话的方法,骗取多名受害人的信任向其提供的银行卡内存款,作案23起,骗取被害人现金668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购买兽药为名,采用打电话介绍业务员电话的方法,骗取多名受害人的信任向其提供的银行卡内存款,作案23起,骗取被害人现金668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利用电信实施诈骗,应从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一部分犯罪事实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贾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等23人的经济损失六万六千八百二十元(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各3900元,姜某某、孙某某、彭某某、靳某某、丁某某各2600元,徐某某、侯某某各1300元,田某某、邵某某、郭某某各1820元,华某某2860元,单某某3380元,郑某某1560元,薛某某3120元,石某某4160元,庞某某5200元,杨某某2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成星广

审 判 员  乔景宝

人民陪审员  宋 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柯 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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