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5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2012年9月13日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春江,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春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贾某某以养殖户购买兽药为名,采用向被害人介绍业务员联系方式及提供银行卡的方法,骗取泌阳、许昌市等地的108名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银行卡汇款,而后将款取出据为已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某某辩称,2013年9月他从张涛手里买丘聪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回河南看到孙某某在做生意,孙某某向其介绍如何诈骗后,他开始骗人的。6223282800093158180的卡从9月份开始到现在他都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部分犯罪不是他实施的。 辩护人意见,同意被告人贾某某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第45至76起中,扣除8月份的9起,被告人贾某某实施的诈骗应为23起,犯罪数额为60000余元。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贾某某以养殖户购买兽药为名,采用向被害人介绍业务员联系方式及提供银行卡的方法,骗取泌阳、许昌市等地的多名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银行卡汇款,而后将款取出据为已有。 1、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用手机给在河南省泌阳县下碑寺乡卖兽药的王某某打电话,让其往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户名:丘聪)汇钱,诈骗取王某某3900元。 2、2013年9月1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用手机给在许昌市张潘镇经营饲料的单某某打电话,让其往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汇钱,诈骗单某某3380元。 3、2013年9月7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用手机给在中牟县郑庵镇经营饲料的郑某某打电话,让其往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汇钱,诈骗郑某某1560元。 4、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用手机给在巩义市西村镇经营兽药的庞某某打电话,让其往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汇钱,诈骗庞某某5200元。 5、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用账号为:6223282800093158180诈骗在上蔡县无量寺街经营兽禽专家连锁医院的姜某某2600元。 6、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给西平县宋集乡西街经营兽药的彭某某打电话,让其往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汇钱,骗取彭某某2600元。 7、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给西平县杨庄乡杨庄街经营兽医诊所的孙某某打电话,让其往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汇钱,骗取孙某某2600元。 8、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用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诈骗西平县师灵镇师灵街经营饲料的田某某1820元。 9、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用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诈骗在西平县芦庙镇芦庙街经营兽药饲料的邵某某1820元。 10、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用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诈骗西平县吕店乡兽药门市部的杨某某3900元。 11、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用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诈骗遂平县沈寨镇兽药门市部的石某某4160元。 12、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给遂平县阳丰乡的郭某某打电话,让其往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汇钱,骗取郭某某1820元。 13、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给遂平县文城乡经营兽药的徐某某打电话,让其往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汇钱,骗取徐某某3900元。 14、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给汝南县三桥乡三桥街经营饲料兽药的周某某打电话,让其往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汇钱,骗取周某某3900元。 15、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用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诈骗在遂平县嵖岈山镇经营兽药的杨某某2080元。 16、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给西平县酒店乡酒店街经营兽药的张某某打电话,让其往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汇钱,骗取张某某3900元。 17、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给在商水县胡吉镇经营兽药饲料门市的徐某某打电话,让其往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汇钱,诈骗徐某某1300元。 18、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给禹州市花石乡经营兽药的侯某某打电话,让其往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汇钱,诈骗侯某某1300元。 19、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给禹州市顺店镇兽药的靳某某打电话,让其往账号:6223282800093158180汇钱,诈骗靳某某2600元。 20、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用账号为:6223282800093158180诈骗河南省社旗县饲料业务员的丁某某2600元。 21、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给在商水县张庄乡经营兽药饲料的华某某打电话,让其往6223282800093158180汇钱,诈骗华某某2860元。 22、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给汝南县三门闸乡经营兽药的李某某打电话,让其往6223282800093158180,诈骗李某某3900元。 23、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买卖兽药的方式,给禹州市印心庵街薛某某打电话,让其向银行账号为:6223282800093158180汇钱,骗取薛某某3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汇款凭证和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贾某某以购买兽药为名,采用打电话介绍业务员电话的方法,骗取多名受害人的信任向其提供的银行卡上存款,作案23起,骗取被害人现金66820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的其他犯罪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异议,经查,该部分指控仅有被害人陈述及汇款手续,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待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后,可另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