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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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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生、何全强、潘金峰抢劫、潘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一、被告人黄桂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一、被告人黄桂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全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潘金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5、作案工具被告人潘某某所有的号牌为冀D5K052的小型轿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冠勋

审 判 员  代荣芬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晓青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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