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黄桂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全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潘金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5、作案工具被告人潘某某所有的号牌为冀D5K052的小型轿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冠勋
审 判 员 代荣芬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晓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