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孙景林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景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杀人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景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景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杀人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景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景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杭德领

审判员  李艳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