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直在后面追我,就跳到我家东南角一个坑里,还没有站起来,孙景林过来准备照我头上砍,我用左胳膊护住头部,刀砍在我左胳膊上面,我妈和邻居赶到后,孙景林就拿着刀没再砍我,接着我就晕了过去,醒来时就在医院躺着了。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实,我女儿陈某甲和女婿孙景林办过离婚手续后,因为害怕孙景林闹事,还是和孙景林一起生活,因为孙景林怀疑有男的给陈某甲发信息,孙景林就从打工的地方来到俺家吵闹,经过我和家人劝解回家了。2014年10月9日下午,我骑电动车带女儿陈某甲去赶会,走到半路碰到孙景林,说找我们说说他和静静的事,我和女儿陈某甲回家后,孙景林和陈某甲争吵了一会,就问陈某甲俩人的事还有缓和的余地没有,陈某甲说以前给过你机会,你还是一次次的打我,现在没有机会了,孙景林一听站起来转身从俺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就往陈某甲身上砍,我赶紧往俺女儿身上扑,不让孙景林砍我女儿,结果把我也砍住了,这时我让俺女儿快出去喊人,陈某甲就往大门外跑,跑了有五十米左右,孙景林拿着刀追了过去,等我追上时,孙景林已经把我女儿砍到在坑里面了,孙景林在砍倒陈某甲后,往东边走两步站在那里不动了。当时俺母女俩被孙景林打晕了,派出所的人把孙景林带走后,俺村的人用机动三轮车把陈某甲送医院,俺家人把我送到医院治疗。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下午,我回家路过郭某某家门口,见郭某某和她女婿孙景林吵架,我劝了几句就走了。后来我骑着电动车回家带水,走到俺家门口,听到有人喊砍住静静了,我就赶紧往外跑,走到俺家南边河沟里,看见孙景林右手拿着刀站着,陈某甲在她妈郭某某怀里歪着,胳膊提溜着,头上有两道刀疤,郭某某一脸都是血,我说了孙景林两句,就赶快喊人把陈某甲母女抬出去,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孙景林把刀放下,说了两三句,孙景林才放下刀,被派出所民警带走,我跟俺庄的几个人找车送陈某甲母女去医院治疗。 5、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下午,我正在俺家院内干活,听见外面有人喊来人,我就赶紧往门外出,走到陈某甲家门楼下面,看到陈某甲和她妈脸上都有血,陈某甲看见我还说让我打110报警;这时孙景林往外跑撵陈某甲,手里还拿着刀,我就骑自行车去学校叫陈某甲的爸爸陈某乙,等我回来后,看到郭某某抱着陈某甲,孙景林在沟里站着,手里拿着刀,过了一会孙景林被派出所民警带走,陈某甲娘俩被俺庄的人抬出来送医院抢救治疗。 6、证人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下午,我在家里干活,听见外面喊叫,我就放下活往外跑,跑到陈某甲家门口,看见陈某甲的妈脸上有血,孙景林手里拿着刀,我就劝孙景林别冲动,说话的时候,孙景林就突然跑了出去,郭某某也跟着往南撵过去,因为我跑得慢,走到南边沟里时,看见郭某某抱着陈某甲哭,陈某甲的丈夫右手举着刀,嘴里还说着再见吧再见吧。后来俺庄的人把陈某甲母女抬出来送医院看病,陈某甲的丈夫被派出所民警带走了。 7、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下午,我带着孙子在陈某甲家对面十来米的空地上玩,听到陈某甲家里有响声,我就去陈某甲家门口去看,看到陈某甲丈夫手里拿一把菜刀正朝陈某甲和郭某某身上砍,我就赶紧喊人求救, 陈某甲看到我让我打电话报警,并一直往南地跑,孙景林拿着刀在后面追,郭某某也在后面跟着撵,过了一会俺庄的人把陈某甲从河沟里抬出来,我听说陈某甲的丈夫在河沟里砍陈某甲了。 8、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我闺女陈某甲和妻子郭某某被俺女婿孙景林砍伤,正在医院抢救治疗,孙景林和俺女儿闹离婚很长时间了,孙景林砍俺闺女和我妻子时我不在场,我是后来听邻居说的。 9、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商睢)公(刑技)鉴(伤)字(2014)06S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某甲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陈某甲体表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一级;陈某甲颅骨骨折、左尺神经、尺动脉断裂、左尺骨骨折、左侧挠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郭某某体表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二级。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孙景林故意杀人现场和被害人受伤情况。 11、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9日16时16分,孙景林通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贺元村委会烟庄,将陈某甲及郭某某砍伤。 1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9日16时许,商丘市公安局路河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辖区贺元村烟庄有人打架。接警后出勤民警迅速到达现场,该打架现场位于路河乡贺元村烟庄南地郭某某家东南角50米一河沟内,到达现场后看到孙景林手拿一把菜刀,身上有血,受害人郭某某在地上抱着其女儿陈某甲,母女二人身上多处受伤,身上有血,出警民警立即命令孙景林将手中菜刀放下,孙景林放下刀之后民警将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孙景林如实交代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2014年10月10日孙景林被依法刑事拘留。 13、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经孙景林亲属与陈某甲、郭某某双方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孙景林赔偿陈某甲、郭某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0万元,陈某甲、郭某某对孙景林的行为表示谅解。 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孙景林出生于1986年2月1日。 上述证据均当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张永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景林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而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景林系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家属积极给予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孙景林和陈某甲协商和好不成,恼羞成怒,持刀朝陈某甲头部砍了二刀,陈某甲挣扎着出门喊人求救,孙景林又持刀追到门前的河沟内,一刀将陈某甲砍趴在地上,误以为陈某甲已死亡才停手。因此,被告人孙景林有杀害陈某甲的故意,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应为故意伤害的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9日16时16分,孙景林通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贺元村委会烟庄,将陈某甲及郭某某砍伤,系自首。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经孙景林家人与陈某甲、郭某某双方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孙景林赔偿陈某甲、郭某某各项损失10万元,陈某甲、郭某某对孙景林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孙景林没有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且系杀人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