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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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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波、赵某某、赵一某、冯某某、申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张凯波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赵某某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赵一某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张凯波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赵某某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赵一某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冯某某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犯罪分子作案使用的车辆豫A9CV13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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