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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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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潇、韩某甲、李某甲犯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36、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李潇、韩某甲、李某甲赔偿种某甲、种某乙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已履行完毕,种某甲、种某乙表示对李潇、韩某甲、李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李潇、韩某甲、李某

36、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李潇、韩某甲、李某甲赔偿种某甲、种某乙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已履行完毕,种某甲、种某乙表示对李潇、韩某甲、李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李潇、韩某甲、李某甲的刑事及民事责任,请求对李潇、韩某甲、李某甲从轻处罚。

37、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某丁、李某戊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案犯李某丙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案犯金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案犯韩某乙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案犯苏某甲于2015年1月15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8、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商丘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

39、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13日18时许,商丘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民警在商丘市梁园区新区委大门南处将李潇抓获。

40、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6月5日,郑州铁路公安处开封站派出所民警王涛在商丘火车站将韩某甲抓获,被临时羁押在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41、户籍证明证实,李潇出生于1992年9月7日;韩某甲出生于1992年5月29日;李某甲出生于1987年12月26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潇辩解,是对方先与父亲李某丙发生纠纷,自己没有殴打种某甲、种某乙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潇得知自己父亲李某丙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老南关村,与古宋办事处“制止双违”人员种某甲、种某乙发生纠纷后,打电话让哥李某乙等人过来,使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种某甲、种某乙被打伤,执法车砸毁的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其应负全部责任,因此,其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冯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韩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能够认罪、悔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甲辩解,自己参与了砸车,没有打人。及辩护人刘广勋、郭衍杰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没有参与打人,能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某甲没有参与殴打种某甲、种某乙,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能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因此,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潇、韩某甲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潇、韩某甲、李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潇、韩某甲、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争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李某甲能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

被告人韩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杭德领

审判员  李艳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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