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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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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亮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4、长垣县电业局线损管理相关规定、长垣县电业局证明、长垣县电业局关于印发《长垣县电业局农电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垣县电业局农电工工资计算表,证明长垣县电业局对线损考核标准的相关规定及2013年

4、长垣县电业局线损管理相关规定、长垣县电业局证明、长垣县电业局关于印发《长垣县电业局农电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垣县电业局农电工工资计算表,证明长垣县电业局对线损考核标准的相关规定及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张辛店村线损完成情况,自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在工资中线损奖惩一项,被告人张振亮均有奖励,没有线损惩罚。

5、张辛店村六个台区总表抄表电量统计表、电费收缴台账,证明被告人张振亮向樊相供电所交纳电费情况。

6、樊相供电所电费张榜公布表,证明自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张振亮上报用电户电量情况。

7、樊相供电所证明、毛某某等六户抄表清单,证明毛某某等六户用电情况。

8、河南省电费统一收据、被告人张振亮工业用电量记录本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振亮收取毛某某等六户工业用电户工业用电量及电费情况,以及上报的电量及电费情况。

9、樊相供电所证明,证明张辛店村路灯的理论耗电量。

10、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振亮到案情况。

11、张辛店村小组长工资情况,证明张辛店村小组长工资发放情况。

12、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

(一)少报的工业用电量情况

(1)、少报张某某工业用电电量情况

根据张振亮的笔记本记载,2013年5月-2014年3月期间,张某某工业用电量262185度,收取张某某工业用电费212031元,尚有9300元电费未收取。

根据长垣县电业局樊相供电所电费张榜公布表,2013年5月-2014年3月期间,张振亮向长垣县电业局上报的张某某工业用电量为1755度,上交工业用电费1481.57元;少报工业用电量260430度。

(2)、少报毛某某工业用电电量情况

根据张振亮的笔记本记载,2013年1月-2014年1月期间,毛某某工业用电量208125度,共收取毛某某工业用电费175695.2元。

根据长垣县电业局樊相供电所电费张榜公布表,2013年1月-2014年1月期间,张振亮向长垣县电业局上报的毛某某工业用电量为85080度,上交工业用电费71824.53元;少报工业用电量123045度。

(3)、少报张某乙工业用电电量情况

根据张振亮的笔记本记载,2013年2月-2013年12月期间,张某乙工业用电量70290度,共收取张某乙工业用电费59338元。

根据长垣县电业局樊相供电所电费张榜公布表,2013年2月-2013年12月期间,张振亮向长垣县电业局上报的张某乙工业用电量为1186度,上交工业用电费1001.22元;少报工业用电量69104度。

(4)、少报张某丙工业用电电量情况

根据张振亮的笔记本记载,2013年2月-2014年1月期间,张某丙工业用电量25050度,共收取张某丙工业用电费21144元。

根据长垣县电业局樊相供电所电费张榜公布表,2013年2月-2014年1月期间,张振亮向长垣县电业局上报的张某丙工业用电量为360度,上交工业用电费303.91元;少报工业用电量24690度。

(5)、少报张某甲工业用电电量情况

根据张振亮的笔记本记载,2013年3月-2013年12月期间,张某甲工业用电量58430度,共收取张某甲工业用电费49326元。

根据长垣县电业局樊相供电所电费张榜公布表,2013年3月-2013年12月期间,张振亮向长垣县电业局上报的张某甲工业用电量为1530度,上交工业用电费1291.62元;少报工业用电量56900度。

(6)、少报张某丁工业用电电量情况

根据张振亮的笔记本记载,2013年8月-2014年3月期间,张某丁工业用电量40210度,共收取张某丁工业用电费33943元。

根据长垣县电业局樊相供电所电费张榜公布表,2013年8月-2014年3月期间,张振亮向长垣县电业局上报的张某丁工业用电量为1470度,上交工业用电费1240.97元;少报工业用电量38740度。

综上,张某某等六人工业用电量664290度,应收工业用电电费560793.62元,张振亮实际收取工业用电电费551477.2元,其中张某某9300元尚未收取,零头16.42元舍去未收,张振亮上报工业用电量91381度,上交工业用电电费77143.82元,共计少报张某某等六人工业用电量572909度。

(二)截留电费情况

(1)、张辛店村路灯用电情况

长垣县电业局樊相供电所提供的证明显示,张辛店村共安装路灯63个,每个路灯62瓦,全部照明情况下,每小时路灯用电3.906度。根据张振亮讯问笔录中提供的照明时间,推算出2013年1月-2014年3月期间路灯用电量应为3859.128度。

长垣县电业局樊相供电所电费张榜公布表显示,2013年1月-2014年3月张辛店村路灯共计用电量为92556度,即张振亮多报路灯用电量88696.872度。公用用电电价0.568元/度,工业用电电价0.8442元/度,差价0.2762元/度,张振亮将收取的工业电费以路灯电费名义上交,截留24498.08元。

(2)、上报阶梯用电电费

根据长垣县电业局樊相供电所张榜公布表,张振亮上报居民阶梯用电电量1053度,其中张某乙305度,张某甲748度,工业用电电价0.8442元/度,居民阶梯用电电价0.61元/度,差价0.2342元/度,张振亮将收取的工业电费以居民阶梯用电电费名义上交,截留246.61元。

(3)、按居民用电电价截留的电费

现有资料显示,工业用电电价0.8442元/度,居民用电电价0.56元/度,相差0.2842元/度,张振亮少报张某某等六人工业用电量572909度,减去张振亮多报路灯用电量88696.872度,再减去上报居民阶梯用电电量1053度,张振亮分摊到居民用电电量为483159.128度,将收取的工业电费以居民用电电费名义上交,截留137313.83元。

13、证人证言:

(1)、证人毛某某证言,证明其在张辛店村经营塑料加工根据用电量多少,按照工业用电每度0.8442元,向张振亮已全部交纳电费。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其家在张辛店村经营塑料加工生意,由其子张某戊经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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