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王伟红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增堂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并将其所得赃款全部退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刘增堂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仅仅是开车配合其他人,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增堂在第3起诈骗的事实,能否认定,请法院考虑。 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衡燕国、刘增堂、刘某(在逃)、巩某(另案处理)共谋用1953年版一分钱纸币质人民币骗取钱财。四人乘坐被告人刘增堂驾驶的豫EZTXX号五菱面包车预谋诈骗钱财。刘某与被害人刘某甲搭讪并谎称要以每张1600元的价格收购1953年版一分钱纸币质人民币。此时,假装路过的巩某说自己朋友家有该种纸币,让刘某、被害人刘某甲和自己一块儿去找其朋友。巩某让刘某在村口等着,并让被害人刘某甲和自己一块儿到村内找其朋友,后在该村碰到等候在村内谎称要去浇地的被告人衡燕国。被告人衡燕国称其哥哥家中有该版纸币,巩某提议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衡燕国手中的人民币,然后再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并让被害人刘某甲凑钱一块儿购买该版人民币,二人从中赚取差价。被害人刘某甲见有利可图,就借了15000元人民币,并将该款交给巩某,巩某接到钱后骑被害人刘某甲的电动三轮车去找被告人衡燕国购买人民币,被害人刘某甲与刘某留下等候。此时,刘某又谎称巩某打电话说钱不够。后,发现巩某已逃走,并将其电动三轮车遗弃在路边。被害人刘某甲遂骑电动三轮车去找刘某,发现刘某也已逃走。被告人衡燕国和刘某、巩某先后回到面包车上,被告人刘增堂驾车逃走,所得赃款四人平分。 2、2014年7月17日,刘某与被害人许某搭讪并谎称要以每张1600元的价格收购1953年版一分钱纸质人民币。假装路过的被告人衡燕国谎称说其朋友家有该版纸币,并与被害人许某商量合伙从被告人衡燕国朋友处购买该版纸币,再卖给刘某赚取差价。被告人衡燕国带着被害人与等候在那里的被告人刘增堂见面。被告人刘增堂称其有该版纸币并同意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出售。被害人许某见有利可图,便回家拿存款折到信用社取了10000元人民币,将10000元人民币交给了被告人衡燕国,被告人衡燕国让被害人许某去接被告人刘增堂。被告人衡燕国、刘增堂伙同刘某借机驾车逃走。所得赃款三人平分。 3、2014年6月26日下午,刘某与被害人李某搭讪并谎称其收购1953年版一分钱纸质人民币,每张1600元。假装路过的被告人衡燕国谎称说其战友家有该版纸币,后被告人衡燕国领着被害人李某遇到等候在那里的被告人刘增堂,被告人刘增堂称自己有该版纸币并同意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衡燕国提出和被害人李某合伙买该版纸币,再卖给刘某赚取差价。被害人李某称一时找不到那么多钱,要求第二天再交易。次日早7时许,被告人衡燕国电话与被害人李某联系,二人一起凑50000元。被告人衡燕国和被害人李某见到了被告人刘增堂,被告人衡燕国将其拿着的黑兜说这是35000元交给的被告人刘增堂,被害人李某也将其从农业银行网点取的10000元人民币交给了被告人刘增堂。被告人刘增堂说还差5000元,这不能卖给你们。此时,被告人衡燕国、刘增堂就假装说和家里人再说说,让被害人李某在此等候。被告人衡燕国、刘增堂伙同刘某借机驾车逃走。所得赃款三人平分。 4、2014年8月3日,刘某与被害人魏某搭讪并谎称要以每张1600元的价格收购1953年版一分钱纸质人民币。假装路过的被告人衡燕国谎称说其战友家有该版纸币,并与被害人魏某商量合伙从被告人衡燕国战友处购买该纸币,再卖给刘某赚取差价。被告人衡燕国领着被害人魏某见到被告人刘增堂,被告人刘增堂称自己有该版纸币并同意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出售。后被害人魏某将10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衡燕国,被告人衡燕国谎称去找被告人刘增堂购买纸币,让被害人魏某留下等。被告人衡燕国、刘增堂伙同刘某借机驾车逃走。所得赃款三人平分。 5、2014年8月5日上午,刘某与被害人郭某甲搭讪并谎称要以每张1600元的价格收购1953年版一分钱纸质人民币。假装路过的被告人衡燕国谎称其知道谁有该版纸币,并带领被害人郭某甲见到被告人刘增堂,被告人刘增堂称其有该版纸币并同意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衡燕国与被害人郭某甲商量合伙从被告人刘增堂处购买该纸币,在卖给刘某赚取差价。后被害人郭某甲将10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衡燕国。被告人衡燕国、刘增堂、刘某借机驾车逃走。所得赃款三人平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衡燕国、刘增堂共参与诈骗5次,诈骗数额55000元,其分别所得赃款人民币17082元均已退出,退归被害人。 上述五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衡燕国、刘增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甲、许某、李某、魏某、郭某甲的陈述、领赃证明,许某的取款凭条;同案人巩某的供述及其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位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的照片;被告人刘增堂、衡燕国的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派出所证明,扣押物品、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衡燕国、刘增堂的供述、退赃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衡燕国、刘增堂在内黄县二安乡诈骗被害人郭某10000元的问题,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⑴、被害人郭某(72岁)的陈述:2014年5月15日上午约10时许,我遇到一年轻人说要来俺村收麦子的事。这青年大约二十五六岁,平头、大眼、大嘴、皮肤较黑、外地口音、高170厘米左右。这青年将我拦下后又给了我一支烟,他说:“本人是什么地方人,家有七八辆收割机,让我割麦时帮一下忙。”我同意了。随后他又给了我手机号,我就骑电车往南走,大约没走15米远,这青年又把我叫住,从他身上拿出一张一分的纸钱说:“你有这样的纸钱吗?1600元一张。”我说让我给你找找吧。正说时从南边过来一中年人问干什么的?我说了纸钱的事,这中年人说他是公司职工,他朋友那儿有这钱,随买纸钱的青年不让这人走。中年男子有40多岁,比较胖,圆脸,光头,身高175厘米以上,本地口音。青年男子和中年人讲1600元一张,并且搞成这事后买方每人给300元。于是中年男子就把我拉到一边讲合伙做这生意,我给中年男子说我同意合伙做,中年人骑上电车带着我去找他的朋友,并对我说,见到人后让我说和中年人是朋友。中年人让我骑电动车将买方带来。我就把青年人带来了。中年人和我骑电车找卖方,我们两个顺大街往东正走着,中年人说:“我二哥来了(指中年人的朋友)随后我们三个人就谈起了交易。这人从家拿出50张一分的纸钱后,要求都得要了,不然不卖。每张搞价1000元。这样我们从中每张得600元,并和中年人平分。于是中年人就从这人手中拿出一张,俺俩就找到买方,经一对和买方要的钱一致,同意每张1600买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