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案人赵某供述:2012年年底,马某某让我顶替一个叫“玲”的人与陈某乙见面,因为马某某一年前给陈某乙介绍的玲不愿意了。马某某怕陈某乙家人认出,让我不要说话,我同意后陈某乙的父亲给我二万元。在回苏某甲家的路上,马某某打电话要分一万元,后我把两万元给了马某某。马某某前面拿陈某乙家多少钱不知道,这次就是为了骗陈某乙的钱,陈某甲给钱后我害怕了,就把两万元都给了马某某。 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2012年3、4月份,马某某给我儿陈某乙介绍他亲戚叫玲。见过玲后双方同意,马某某在家要两万元见面礼,还说成不了给他要钱。麦后,马某某领一女的说是玲,如果愿意就结婚,这个假玲玲要六万元,我给了假玲玲三万元,她把钱存到邮政银行了。因马某某在这之前借我一万元,加上前面两万元共三万元,马某某说这三万元他直接转给假玲玲,给不给不知道。联系一段时间后没音信了,我们去找假玲玲没找到,马某某说这两个玲玲不是一个人。 马某某说,他要过来5万元,另1万元要不过来了,并说给我儿子再介绍一个把这5万元转过去,2012年年底,马某某又给陈某乙介绍一个叫孔某的,孔某给我们要了2400元钱,后谈定婚的事,马某某说5万元转给孔某剩12000元了,退给我12000元,孔某与陈某乙办理结婚证时,孔某给我们要了8800元的大见面钱。领证后,孔某与陈某乙慢慢不联系了,孔某一次没有上我们家来过,并联系不上,感觉过不成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办离婚手续时马某某又退给我们15000元。马某某共骗走我们44200元。 4.证人李某甲证言:我是陈某乙的大娘,我和陈某乙等人见过那个叫玲的女的。过一段时间,说那个女的来了,我一看不是一个人,这个女的装着认识我说我记不清了,我听口音不像本地人。 5.证人马某丙证言:2012年,其与马某某带着陈某甲的二儿子、陈某甲的一个嫂子到马某某儿媳妇的姐姐家为陈某甲的二儿子相亲。听陈某甲说,他给了马某某2万元的见面礼。 6.视听资料:赵某与被害人陈某甲的通话录音:陈某甲称赵某为“玲”,不知赵某为哪里人,赵某承认共得四万元,另二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没有给赵某。 7.书证:民政局结婚、离婚登记处理表:2013年1月8日陈某乙与孔某登记结婚,2013年10月30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2013年初,被告人张兰英、马某某伙同孔某谎称让孔某与被害人朱某甲结婚,朱某甲家人给予孔某8800元礼金的当天,朱某甲与孔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孔某与陈某乙的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诈骗行为败露,8800元礼金退给被害人朱某甲4400元,被告人张兰英分得赃款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兰英供述:2012年秋天,马某某给我说有一个叫孔某的女的没有结婚让我给她找个对象,我说让我花钱不让,马某某说,如果说成了让我得2000元的媒礼钱。我与马某某安排孔某与朱某甲见的面,双方同意,朱某甲的母亲给了孔某11000元的见面礼,马某某给了我500元的媒礼钱,说等办了结婚证再给我1500元,在民政局领结婚证时,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说孔某已经结婚,不能再领证了,朱某甲及家人很生气,要求退钱,后马某某退给朱某甲5000元,另6000元没有退。 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我领着张兰英和那个男孩儿一起去了孔某家,当天下午张兰英给的我见面钱8800元,我给了孔某,后到了男孩家看了看,十几天后去领证。那天我和张兰英、孔某一起去的民政局,准备领结婚证,男方当天把彩礼款66000元给张兰英,领过证就让张兰英把钱给孔某,办证时工作人员说孔某已经办理过结婚证了。张兰英把66000元钱退给了男方。8800元当天没有退,后孔某说退了4400元。 3.被害人朱某甲证实:2012年11月份,张兰英又给我介绍了一个叫孔某的,见面后都同意,当天晚上就订婚了,张兰英说订婚要11000元,我把钱给了孔某,后孔某、张兰英、马某某(说是孔某的叔叔)一起到民政局领结婚证,办证时工作人员说孔某已经办理过结婚证,不能再办证了,我很生气要求退钱,孔某退给我6000元,下欠5000元未退。 4.证人王某甲证实:2012年11月份,张兰英通过一个叫“老马”的又给朱某甲介绍一个女的,见面后都同意,当天晚上就订婚了,张兰英说订婚要8800元,我把钱给了那个女的,没过几天那个女的和“老马”说订婚钱8800元里面有2000元假钱,我又给她2000元,后那个女的、张兰英、“老马”一起来到民政局领结婚证,办证时工作人员说她已办过结婚证,不能再办了,我们很生气要求退钱,后“老马”退给我们4000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2013年3月份,被告人张兰英伙同赵某为赵某编造虚假姓名“陈光巧”,谎称让赵某与被害人朱某甲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骗取被害人朱某甲100600元后,赵某不再与朱某甲联系。被告人张兰英分得赃款2000元。 另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兰英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马某某成功抓获,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兰英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2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4年1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释放;被告人马某某缓刑考验期限为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 综上,被告人张兰英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苏某甲、朱某甲共计人民币156800元,分得赃款12500元;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陈某甲、朱某甲共计人民币48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兰英供述:我给朱某甲介绍对象没说成,但感觉朱某甲家很有钱,就想再骗他个钱花,和赵某商量后,我把赵某、朱某甲的电话交换后让他俩互相联系聊天,朱某甲比较满意,后我问赵某用真名还是假名,赵某说是用“巧巧”的名谈的,在朱某甲家我要求给赵某8800元订婚钱,赵某后来对我说给了6600元见面礼,分给我2000元。典礼时要8万元彩礼钱,赵某说给了6万元,还说用朱某甲的身份证开的卡,换密码了取不出来钱,赵某给我买了两件衣服。后来我问朱某甲的父亲,他说女孩跑了,婚事没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