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的上级管理部门直接管我们的是乡卫生院,县卫生局对我们也管理,我们卫生室谁当所长由乡卫生院决定,我们卫生室的医生每年到乡卫生院换证。卫生室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资格报销新农合医药费,所长是法定代表人。农民到卫生室看病,卫生室医生开处方,参加新农合的,先用新农合上面的钱,新农合上的钱2011年是个人交60元,国家补20元,不够的话再自己掏钱。 2011年7、8份一天,我、张某甲、张某戊、张某丁、张某丙和马某在卫生室诊断室商量说,农民新农合本上的钱用完了以后,国家补20元,到年底如果还没有用完,国家那20元钱就不补了,我们六个人就商量通过造假处方和收费专用票据的方式将国家的新农合补助套取出来,当时我们商量我们几个人谁有空就写假处方,我当时任会计时间较多,我写的比较多,不过我们这几个人都写过假处方。写好假处方后,一直放在抽屉里,至于谁去报的,我去过,张某甲去过,至于其他人是否去报过,我记不清了,把钱报出来后,我们六个人商量把钱都放在张某丙那儿。2012年8月份的时候,新农合调查小组发现情况后,要求我们将顶替老百姓造假处方套取村民个人户上的钱退给了村民,将套取国家的补贴退给乡新农合,退给村民个人的以及公家的共计有6万多元钱,具体退了多少钱以当时收据和单据等书面凭证为准。我们商量套取新农合补助的时候,是张某甲先提议,我们5个人都同意。签订的字据:医疗本所报销资金到帐后作如下处理一、个人所交部分必须有交费人治病使用、至直用完为止。未用者顶下年交费。二、2011年国家补助部分(指每人20元)作2011年个人账户使用,年底用不完者上交新农合处理。所内全体签字:张某乙、张某乙、张某戊、张某丁、马某,时间2011年10月1日。该文件是我写的,上面的名字都是我们各人签的,张某丙没签字但她同意文件上的内容。是我们商量套取新农合补助的时候,由我执笔写下的字据,实际上我们在卫生局查处前并没有将老百姓的钱退给他们,也没有将国家的钱退给国家。 3、被告人马某、张某丙、张某丁的供述:供述内容与被告人张某乙供述基本一致。 4、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该证人均系新农合参保户,证实2011年其家庭参加了新农合,村卫生室人员找理由把医疗本要走了,其没有使用过医疗本上的钱,报销单上也没有签过字,也不欠村医钱,医疗本上报销的钱其不知道怎么回事。2012年村里贴过告示,说是村里群众看病花了不少钱,群众议论说这个事,没停多长时间县卫生局查处该事,后来,张某甲、张某丙等人到其家,给其退了钱,还让其签字。 5、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6份,张某甲任卫生所所长,他在任期间想把国家补给群众的医疗费私分了,就叫所内几个人张某丁、张某戊、张某丙、张某乙、马某造假表上报,把钱报过来。后来马某接任后,张某甲鼓动马某把钱分了,马某没叫分,问题出来后,卫生局、卫生院叫限期给群众退款,马某当时是所长,马某立即组织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入户退款,张某甲只干了一天就说有了大病,不再参加入户退款。马某他们三个人四天四夜全部把钱退给群众。张某甲是所长,他的责任比其他人大。 6、证人孙某证言:其是新农合的工作人员,2009年下派到卫生院负责新农合的监督工作。 对村卫生室的监督,卫生室医生将开好的处方、审批表、门诊台账等手续,报到卫生院新农合窗口,新农合窗口的工作人员对金额、是否一个人签名等进行审查后,将这些手续给我们监督人员,我们对这些手续进行抽查,打电话或者到报销病人家中进行调查,我们抽查过后,没有问题的,将手续给新农合窗口,新农合窗口的工作人员再录入电脑,报到新农合,新农合审核后,将钱返回新农合,新农合通知村卫生室将钱领走。2011年10月份的时候,我们当时和新农合窗口在一块办公,当时新农合有两个工作人员王某和刘某,可能是王某给我说了一声,说让我看报的手续,我发现门诊台账的患者签字一栏,有的患者没有签字,还有患者签字签的名字不像患者自己签的,有代签、一个人签的情况。当时正是新农合缴费的时间,都在忙新农合缴费的事,全部人员都下村,手续又多,我发现有问题,我把这个情况告诉某,我就把手续给退回去了,让他们补完手续后再来报销。后来我在新农合系统查询时,发现已经报销了,没有经过我的审查,又特别多,当时要贴公示,我就把这一异常情况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到新农合监督科。后新农合让各乡镇卫生院新农合对各村进行检查,我们发现参加群众很多没有看病,后来新农合又专门抽调人员对卫生室进行调查,发现卫生室存在问题,后来就做出处理,给我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500元。 7、证人侯某证言:其是新农合办公室人员,2009年下派到卫生院,主要负责新农合的监管工作。 2011年卫生室报销新农合出现问题的情况,其当时休产假没有上班,后来上班后才知道。到2012年二三月份的时候,新农合让各乡镇对2011年新农合报销情况进行调查,卫生院安排人员对各个村进行调查,调查后进行公示,有群众反映没有看病公示上显花钱看病了,后来新农合又专门抽调人员对卫生室进行调查,发现卫生室存在问题,后对卫生室及其他人员做出处理,给我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8、鉴定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9、书证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马某、张某丙、张某丁户籍证明。 2)五被告人无前科证明。 3)乡监督员对乡卫生院新农合周监督情况样表。 4)扣押案件相关材料、凭证、票据清单。 5)张某戊在逃证明及自述材料。 6)卫生局关于卫生院工作人员在新农合工作中所犯错误的处理意见及将该案转公安部门处理的调查报告。 7)卫生局确定村级医疗机构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文件:卫生窒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8)五被告人签订的字据一份:医疗本所报销资金到帐后作如下处理:一、个人所交部分必须有交费人治病使用、至直用完为止。未用者顶下年交费。二、2011年国家补助部分(指每人20元)作2011年个人账户使用,年底用不完者上交新农合处理。所内全体签字:张某乙、张某乙、张某戊、张某丁、马某,时间2011年10月1日。 9)村卫生室医疗门诊补助台账、县新农合医疗门诊补助记账记录、新农合医疗办公窒门诊明细单等证据材料、2011年10月-2012年1月卫生院支付卫生室门诊费用汇总表、明细单、伪造的处方、签名、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卫生室据以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相关证据。 10)村民参合人员花名册。 11)被告人从乡卫生院领取新农合医疗款入账说明。 12)退新农合款至乡卫生院的单据。 13)退村民农合款花名册。 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文件。 15)卫生局行政卷宗。 16)2011年、2013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表。 17)定点医疗管理服务协议样本。 18)五被告人执业证复印件。 19)卫生室执业许可证。 2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预拨补助(卫生室补助)发放表。 21)张某乙提供的2011年11-12月村民实际用药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领取资金名单。 22)卫生院关于新农合报销手续的证明。 23)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说明。 10、被告人张某甲立功材料 1)内黄县公安局证明:公安机关民警到张某己家,将张某甲书写的劝犯罪嫌疑人张某戊的材料交给张某己,让其转达给张某戊。2015年2月1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戊到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2)张某己、张某庚的情况说明:张某己接信后,将信转交张某庚,张某庚将信交给张某戊,犯罪嫌疑人张某戊于2015年2月10日在张某庚陪同下到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3)张某甲书写的3份材料复印件:劝犯罪嫌疑人张某戊投案信、给张某己的信。 4)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及犯罪嫌疑人张某戊强制措施手续。 5)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戊笔录。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