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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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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平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徐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关某某、岳某甲20801元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丧葬费18979元、交通费1822元。限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滕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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