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刘某某供述:2014年7月1日,赵某某驾车带我、石某某、张某某从四通镇到扶沟县城,下车后,我拦乘李某某的三轮车去卫生局,我说家是山东的,到扶沟找张局长买治疗癌症药,山东卖500多元一瓶,这里卖500元一瓶,在卫生局门口我问冒充局职工的石某某张局长在否,石某某说不在,张局长让他帮我忙,然后,我和石某某坐上李某某的三轮车去医院,快到时,石某某让我下车等着,由他去买药,等一会,石某某和李某某回来,石某某拿一瓶药说医院不零卖,要买得一箱,一箱200瓶,每瓶500元,我说有钱去买吧,我上一边,石某某和李某某商量,一会,李某某开车回家拿钱,我在那里等有一两个小时,他俩回来,石某某说他俩拿钱去买药,叫我还在那里等着,他俩去医院后,我坐上赵某某的车,不知道张某某、石某某如何骗李某某的,等一会,石某某、张某某从医院出来坐上车,我们就回四通镇了。骗李某某30000元,每人分7000元,剩余的留作开销,我将7000元存赵某某银行卡里。不知道在西华骗多少钱。 (4)赵某某供述:2014年7月1日,我驾车(豫F79848)拉着石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从四通镇到扶沟县城,刘某某下车拦乘李某某的三轮车前走,我开车跟着,到一座桥边,刘某某往左走,石某某下车,我拉着张某某到一医院门口,等10分钟,石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坐上我开的车,跟着李某某,并超过他,又来到桥头,石某某、刘某某下车,我拉着张某某又到医院门口,过几分钟,3人又上车,我们4人回四通镇了。我分7200元。6月29日,在西华县以同样手段骗开三轮车的10000元,分了2000元。分得9000元存在我农业银行卡里,卡里另有刘某某分得9000元,石某某分得8000元。 (二)被害人陈述 (1)李某某陈述:2014年7月1日8时许,刘某某拦乘我的三轮车去卫生局,路上,刘某某说他是山东的,找张局长买治疗癌症药,山东卖550元/支,扶沟卖500元/支,在卫生局门口,刘某某问石某某局长是否在家,石某某说局长不在,他可以找局长弟弟买药,我即拉着刘某某、石某某去中医院,石某某让刘某某在东关桥处下车等着,由石某某去买。在中医院门口,石某某打个电话,张某某拿瓶药出来,说一支280元,不零买,要买就要一箱,每箱200支,石某某看了药,让我垫付300元,然后,我拉着石某某回到东关桥处,见到刘某某,石某某将我拉到一边,说一箱40000多元利润,我俩对钱,利润和张局长平分,我同意后,刘某某将我手机扣下,我回家拿30000元(其中借郑某某3000元),回到东关桥处见到刘某某,又拉着石某某到中医院找到张某某,将钱给他,张某某说差2000元,石某某让我去东关桥处找刘某某借,我步行到东关桥处没见到刘某某,待回到三轮车旁时,石某某不见了。发现受骗,即打电话报警。 (2)肖某某陈述:2014年6月29日,在西华县奉母西路,一自称山东男子坐我三轮车去卫生局,在局门口,山东男子对一本地男子说找局长买药,本地男子说局长不在,二人坐上三轮车去中医院,到中医院门口,本地男子叫山东人先下车,我拉着本地男子进了中医院,本地男子打个电话,一姓张男子拿瓶药出来到三轮车上,说药统管了,一瓶270元,接住本地男子300元后下车走了。我拉着本地男子出中医院往西进小胡同里,山东人也坐上车,没走多远就停住,本地男子给山东人说药贵,山东人说贵也买,并让本地男子垫上钱,本地男子问我有钱没有,说弄成了给我20000元,然后,我回家拿10000元,回到那个小胡同里,将钱交给本地男子,本地男子去医院拿药,一会,本地男子打山东人电话,让我帮忙去拿药,到医院没见到本地男子,等回到小胡同里,发现山东男子也不见了,感觉受骗就报警了。 (三)证人郑某某证言 2014年7月1日8时许,李某某借我3000元,13时许,他说被骗了。 (四)书证、物证 (1)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户籍证明。 (2)(2008)太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008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2年2月20日止,因减刑于2011年8月20日刑满释放。 (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山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及安阳市监狱档案资料:2010年7月1日,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刑满释放。 (4)扣押清单:扣押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2362177342419)一张、人民币1600元,MACA金属瓶一个、冥币4沓。 (5)MACA金属瓶一个、冥币4沓照片。 (6)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及发还物品清单:2014年7月18日,从赵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2362177342419里,取出石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骗取李某某所分现金各7000元,加上从张某某包里诈骗李某某分赃款花剩余的1600元,退赔给李某某。 (7)被害人李某某、肖某某的接处警、受案登记表。 (8)收条:被告人赵某某分别退还被害人李某某、肖某某5700元。 (五)辨认笔录 (1)肖某某辨认笔录:肖某某从混杂的照片中辨认出刘某某、张某某、石某某。 (2)李某某辨认笔录:李某某从混杂的照片中辨认出刘某某、张某某、石某某。 3、2011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赵某(已判刑)等人在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北街村口,利用买卖1960年版一元人民币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李常某现金3000元。 4、2012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在河南省鹤壁市区三矿桥附近,利用买卖1960年版一元人民币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4000元。 上述2起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供述 (1)石某某供述:诈骗同伙人有赵四某、老大(女、外号)、黑驴(外号)、秦该某等,用1960年版1元人民币诈骗,参加2次,共骗取7000元。骗人方式是用旧版1960年1元人民币为诱饵,分别扮演角色,忽悠被骗人有利可图,利用被骗人想赚钱心里进行。 一次是老秦组织,我联系王彦某、赵某,我扮演本地人,赵某扮演外地人、王彦某扮演银行家属,老秦开车接应。在鹤壁集岗楼附近,赵某发现目标李常某,给我说了行走路线,我预先在那个地方等着,见了赵某及李常某后,我上去搭讪,说出有赵某要的那种人民币,带李常某找到王彥某,王彥某说存放的被人以每张800元定购,我向王彥某买人情,以每张1000元购买后,再以每张1500元卖给赵某,赚的钱与李常某平分,李常某从银行取款3000元交给我,我拿着找王彥某买,实际是逃走的,走后打赵某电话,让李常某找我拿旧版人民币,李常某找我时,赵某乘机逃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