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闫振亚当庭提出曾被刑讯逼供的意见,经查,现有公诉机关提交的驻马店市看守所健康检查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表均证明被告人闫振亚于2013年5月11日收押驻马店市看守所时身体健康、无任何损伤,且一周跟踪检查均无异常,故对被告人闫振亚该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振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艳梅 审判员 耿梅红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