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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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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盗窃,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陈述、受案登记表、指认地点笔录及照片、卡口车辆通过明细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25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陈述、受案登记表、指认地点笔录及照片、卡口车辆通过明细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25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2013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皮卡汽车,悬挂豫KB5216车牌,行至长葛市107国道官亭乡四三府路段,趁被害人呼某某夫妇将货车(车牌号豫E62578)停放在该处路边休息时,将该车油箱盖撬开,盗窃油箱内柴油,被盗柴油经鉴定价值1472元。后王某某、张某某驾车至许昌县毛屯刘村被告人刘某某门店,将该被盗柴油卖给刘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呼某某夫妇陈述、受案登记表、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卡口车辆通过明细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25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长葛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30日扣押一辆车牌号为KB5216的白色皮卡汽车一辆,2014年9月28日分别从刘某某处扣押非法所得收益款人民币5580元、朱某某处扣押非法所得收益款人民币2880元、吴某某处扣押非法所得收益款人民币630元。

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全国机动车详细信息、全国机动车查询、缴纳扣押现金人员信息、现金存款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收到条、谅解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证人陈超、赵桂芳证言、租房协议、辨认笔录、撬杠一根等,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其参与的所有罪行处罚;王某某、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五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扣押车辆系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违法所得收益款系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作案工具灰色皮卡汽车,由扣押机关长葛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违法所得人民币9090元由扣押机关长葛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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