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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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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盗窃,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1.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皮卡汽车,悬挂豫A62709车牌,行至长葛市107国道北段长葛大酒店对面,趁被害人闫某某的货车(车牌号豫HD7810)停放在该处便道上休息时,将该车油箱盖撬开,

1.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皮卡汽车,悬挂豫A62709车牌,行至长葛市107国道北段长葛大酒店对面,趁被害人闫某某的货车(车牌号豫HD7810)停放在该处便道上休息时,将该车油箱盖撬开,盗窃油箱内柴油,被盗柴油经鉴定价值945元。后王某某驾车至漯河市临颍县繁城镇吴刘村被告人吴某某的门店,将该被盗柴油卖给吴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某陈述、受案登记表、指认地点笔录及照片、卡口车辆通过明细单及车辆照片、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25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皮卡汽车,悬挂豫A62709车牌,行至长葛市107国道与长兴路路口南侧,趁被害人宋某某的货车(车牌号豫PX2089)停放在该处休息时,将该车油箱盖撬开,盗窃油箱内柴油,被盗柴油经鉴定价值1027元左右。后王某某、张某某驾车至许昌县毛屯刘村被告人刘某某门店,将该被盗柴油卖给刘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陈述、受案登记表、指认地点笔录及照片、卡口车辆通过明细单及车辆照片、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25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皮卡汽车,悬挂豫A62709车牌,行至长葛市官亭乡陈官庄路口收粮食院大门南侧,趁被害人宋某甲的货车(车牌号豫E20098)停在该处休息时,将该车油箱盖撬开,盗窃油箱内柴油,被盗柴油经鉴定价值2422元左右。后王某某、张某某驾车至许昌县毛屯村被告人刘某某门店,将该被盗柴油卖给刘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甲陈述、受案登记表、指认地点笔录及照片、卡口车辆通过明细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25号价格鉴定意见、加油小票、监控视频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书、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4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皮卡汽车,悬挂豫A62709车牌,行至长葛市107国道东转盘南边一公里处路西侧的便道上,趁被害人王某某的货车(车牌号豫F5621)停放在该处休息时,将该车油箱盖撬开,盗窃油箱内柴油,被盗柴油经鉴定价值1827元。后王某某驾车到漯河市临颍县繁城镇吴刘村被告人吴某某门店,将该被盗柴油卖给吴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受案登记表、指认地点笔录及照片、卡口车辆通过明细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25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4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皮卡汽车,悬挂豫A62709车牌,行至长葛市107国道与彭化路交叉口西南角,趁被害人赵某某的水泥罐车(车牌号豫A-D7866)停放在该处休息时,将该车油箱盖撬开,盗窃油箱内柴油,被盗柴油价值2190元。后王某某、张某某驾车至周口市西华县被告人朱某某砖厂,将该被盗柴油售卖给朱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何心灵证言、受案登记表、指认地点笔录及照片、卡口车辆通过明细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25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4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皮卡汽车,悬挂豫A62709车牌,行至长葛市107国道增福庙高架桥北边中国石化加油站,趁被害人杜某某的货车(车牌号豫E95699)停在该处休息时,将该车油箱盖撬开,盗窃油箱内柴油,被盗柴油经鉴定价值730元左右。后王某某、张某某驾车至周口市西华县被告人朱某某砖厂,将该被盗柴油卖给朱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人何心灵证言、受案登记表、指认地点笔录及照片、卡口车辆通过明细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25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4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皮卡汽车,悬挂豫A62709车牌,行至长葛市107国道与黄河路路口北侧,趁被害人张某某的货车(辽L3633G)停放在该处休息时,将该车油箱盖撬开,盗窃油箱内柴油,被盗柴油经鉴定价值1460元左右。后王某某、张某某驾车至周口市西华县朱某某砖厂,将该被盗柴油卖给朱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何心灵证言、受案登记表、指认地点笔录及照片、卡口车辆通过明细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25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2013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皮卡汽车,悬挂豫KB5216车牌,行至长葛市107国道长峰陶瓷厂门前,趁被害人李某某的牵引车(豫PD9876)停放在该处休息时,将该车油箱盖撬开,盗窃油箱内柴油,被盗柴油经鉴定价值510元。后王某某、张某某驾车至周口市西华县被告人朱某某砖厂,将该被盗柴油卖给朱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何心灵证言、受案登记表、指认地点笔录及照片、卡口车辆通过明细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25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13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皮卡汽车,悬挂豫KB5216车牌,行至长葛市107国道董庄加油站,趁被害人宋某某的货车(车牌号豫AG8798)停放在该处休息时,将该车油箱盖撬开,盗窃油箱内柴油,被盗柴油经鉴定价值1472元。后王某某、张某某驾车至许昌县毛屯刘村刘某某门店,将该被盗柴油卖给刘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陈述、受案登记表、指认地点笔录及照片、卡口车辆通过明细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25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2013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灰色皮卡汽车,悬挂豫KB5216车牌,行至长葛市107国道东转盘北边裕华加油站,趁被害人胡某某的货车(车牌号浙J68761)停放在该处休息时,将该车油箱盖撬开,盗窃油箱内柴油,被盗柴油经鉴定价值588元。后王某某、张某某驾车至许昌县毛屯刘村被告人刘某某门店,将该被盗柴油卖给刘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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