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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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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宋某某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4年4月,被告人赵建某、何某某、宋某某、万某某、侯某某、周某某、王军某预谋后决定合伙在卢氏县城周边乡镇农村租用农家住房利用夜间采取推饼子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订做和购置了赌桌、凳子、麻将牌等赌

2014年4月,被告人赵建某、何某某、宋某某、万某某、侯某某、周某某、王军某预谋后决定合伙在卢氏县城周边乡镇农村租用农家住房利用夜间采取“推饼子”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订做和购置了赌桌、凳子、麻将牌等赌具和专门用于赌博的验钞机、手机信号屏蔽器、抽取渔利款的铁皮箱及赌场放哨使用的对讲机。联系被告人张某、闫金某及呼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车接送赌客,联系被告人赵艳某、郭某某、赵某乙、赵某甲、蔡某某、常某某、岳某某等人在县城至赌场沿途放哨以防止公安机关打击。约定每次赌博结束后,抽取的渔利现金除发给在场人员每人100元或200元的人头费,支付接送赌客的车辆驾驶人员每人300元车费,支付放哨人员每人300元工资及支付每次赌博租房费500元等开支后,剩余款项分四份,被告人赵建某分得一份,被告人何某某、宋某某、万某某、侯某某、周某某、王军某各得半份。

自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赵建某、何某某、宋某某、万某某、侯某某、周某某、王军某先后在卢氏县周边乡镇居民家中聚众赌博各1次,在卢氏县文峪乡被告人许某某家聚众赌博3次,共计聚众赌博16次,每次参赌人员均在20人以上。2014年4月23日夜在卢氏县潘河乡聚众赌博后返回县城途中,于2014年4月24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具赌桌一台、凳子十个、铁皮箱一个、验钞机一台、手机信号屏蔽器三个、麻将二副及赌场放哨使用的对讲机五部。

在上述16次聚众赌博过程中,被告人赵竹某均在赌场负责看管抽头渔利使用的“水箱”。被告人赵艳某12次为赌场开车拉运赌博用具、放哨人员并参与放哨;被告人郭某某4次为赌场拉运赌博用具、放哨人员并参与放哨;被告人赵某甲、岳某某共14次为赌场放哨;被告人赵某乙、蔡某某共16次为赌场放哨;被告人常某某共11次为赌场放哨;被告人张某14次开车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并与被告人姬某某7次一起在赌场以5%日利率发放高利贷,为赌客赌博提供资金;被告人闫金某共16次开车为赌场接送赌客;被告人李秋某共7次在赌场与被告人侯某某一起以5%日利率发入高利贷,为赌客提供资金;被告人陈翠某、张冬某4次在赌场以5%的日利率发放高利贷,为赌客赌博提供资金。

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被告人赵建某等人聚众赌博,先后3次将自己家住房以每夜500元租金的价格租给被告人赵建某等人使用,为赵建某等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2014年4月16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发现有不明车辆进入其所在的文峪乡大桑沟村,认为有可疑情况,当晚被告人赵建某等人再次联系到其家中赌博时,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查获,遂骑摩托车到大桑沟口拦挡被告人赵建某等人,使被告人赵建某等人返回。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到卢氏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聚众赌博的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赵艳某到卢氏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建某、何某某、宋某某、万某某、侯某某、周某某、王军某、赵竹某、赵艳某、郭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蔡某某、岳某某、常某某、张某、闫金某、姬某某、李秋某、陈翠某、张冬某、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罚没物资统一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卢氏县治安大队证明,运输参赌人员及赌具车辆照片,扣押的对讲机、麻将、手机屏蔽器、验钞机照片,放贷账本及照片,指认赌博地点的照片,证人杜某某等的证言,22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卢氏县看守所证明,卢氏县某局证明等证据。

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建某、何某某、宋某某、万某某、侯某某、周某某、王军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参赌人数达300余人次;被告人赵竹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多次在赌场看管抽取渔利的“水箱”,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被告人赵艳某、郭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多次开车拉运赌博用具和放哨人员,并参与放哨,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蔡某某、常某某、岳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多次为赌场放哨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被告人姬某某、李秋某、陈翠某、张冬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在赌场放高利贷款从中弁利,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被告人张某、闫金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多次开车拉运参赌人员,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某还多次在赌场放高利贷款,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多次提供赌博场所,并为聚众赌博人员通风报信以逃避打击。以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赵建某、何某某、宋某某、万某某、侯某某、周某某、王军某系主犯,且被告人赵建某在各主犯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赵竹某、赵艳某、郭某某、赵某乙、赵某甲、蔡某某、常某某、岳某某、姬某某、李秋某、陈翠某、张冬某、张某、闫金某、许某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赵艳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建某、何某某、万某某、侯某某、周某某、赵竹某、郭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蔡某某、岳某某、常某某、张某、闫金某、姬某某、李秋某、陈翠某、张冬某、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建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本案所涉的漏罪。被告人宋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艳某、郭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蔡某某、常某某、岳某某、姬某某、李秋某、陈翠某、张冬某、闫金某、许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宣告缓刑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赵建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2014)卢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被告人赵建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三、被告人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四、被告人万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五、被告人侯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六、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七、被告人王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八、被告人赵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九、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被告人赵艳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十二、被告人赵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三、被告人赵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四、被告人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五、被告人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六、被告人岳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七、被告人闫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十八、被告人姬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十九、被告人李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十、被告人陈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十一、被告人张冬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十二、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十三、本案查获赌博用具赌桌一台、凳子十个、麻将二副及专门用于赌博的铁皮箱一个、验钞机一台、手机信号屏蔽器三个、对讲机五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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